财税[2007]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局回复—— 发件时间: 2015-08-12 22:35:51 主题: 财税【2007】 第 102号 内容: 领导好!关于财税【2007】 第 102号被普遍应用来解释单位与普通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 该号文说的是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这与普通员工被限制择业范围的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相反后者与离职补偿金一样应参照国税发【1999】 178号,及财税【2001】57号文[税屋提示:实际为财税〔2001〕157号],对3倍年平均工资内的补偿予以免除个税。 谢谢,盼复! 是否网上公开: 同意 税务机关办理情况或答复内容: 如果是出于竞争限制性质的补偿,那么应参照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征税款,如果是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非正常失业,为弥补再次就业前的生活支出而予以的补偿,则按照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处理(请注意:合同到期所领取的补偿金不能按照解除劳动一次性补偿金处理,而应按月份工薪所得计征税款)。 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分清补偿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将上述内容电话与林志荣先生进行了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8-17 08:50:01 来源: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content/N63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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