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三[1992]615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8-21
摘要: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京财房[1992]1299号联合通知转发。现就执行中的几个税收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1992]615号                           1992-08-2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京财房[1992]1299号联合通知转发。现就执行中的几个税收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1、单位划转作为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在划转前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单位以准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住宅合作社向社员个人出售和出租合作住宅免征营业税。

  3、单位以准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住宅合作社向社员个人出售的合作住宅,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商品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4、职工、个人购房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6、对单位以准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如何计征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国家税务局正在研究中,在未进一步明确以前暂缓征收。

  7、上述准成本价和标准价,系指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评估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准成本价和标准价。

  8、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