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能不能决定企业的纳税呢

来源:中财讯 作者:胡俊坤 人气: 时间:2017-12-29
摘要:【本节提示】经济合同能够决定企业的纳税吗?由于某些专家的宣传,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税人员也开始认同这种观点,但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问题源起】在纳税筹划以及涉税风险防控中,经济合同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下,却有不少的所谓专家,不

  【本节提示】经济合同能够决定企业的纳税吗?由于某些专家的宣传,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税人员也开始认同这种观点,但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问题源起】在纳税筹划以及涉税风险防控中,经济合同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下,却有不少的所谓专家,不知道是真的不知道,还是故意混淆视听,片面夸大经济合同的作用,进而提出所谓的“经济合同决定企业纳税”的观点。比如不少财税“专家”推出所谓的经济合同控税专著,其中白纸黑字,明确提出:“经济合同决定企业的纳税”。与此相呼应,一些财税“专家”也推出了所谓的合同控税课程,其中也充斥着“经济合同决定着企业纳税”的论调。

  【政策分析】但是,非常遗憾,所谓“经济合同决定企业的纳税”的论调其实是错误的。理由很简单,不论在何时,内容都是决定形式的。虽然在某些条件下,形式非常重要,但内容与实质仍然是决定性因素。

  具体到税收,我们遵循的仍然是实质决定形式。比如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其实都是内容决定形式的税收领域的最好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还明确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其实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所以,仅就政策层面上而言,经济合同这种形式是不能决定企业纳税这种实质业务的。

  【递进分析】不过,有一些财税专业人士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经济合同就决定着企业的纳税”。比如说在印花税上,企业签订什么样的经济合同,就产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

  这种说法依然是错误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是应税凭证,其中即采取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果企业没有合同这种凭证形式,但具有合同作用的凭证,那么相关凭证仍然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特别强调:“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虽然表面上看好像有根据经济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嫌疑,但实质仍然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业务非常明确时,仍然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征税,但如果经济业务内容不明确,则体现反避税的原则要求,予以从高征税。

  【分析结论】经济合同决定企业的纳税显然是错误的。企业的纳税只能由经济业务本身所决定。至于在现实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经济合同等形式征税,那是由于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原因。特别是一些纳税人隐瞒收入、成本等数据与信息,税务机关出于避免国家税收失的需要,暂时按照合同等据以征税,但这并不足以说明,企业的经济合同就决定了其纳税。因为一旦税务机关拥有的纳税人真实的涉税数据与信息,那么,仍然会按照实际的收入与所得等经济业务的实质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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