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1
摘要: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商场发售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购物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未颁布针对购物卡的全国性税收政策,仅有浙江、北京、大连几个省市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其中浙江省国税局出台的增值税文件规定最为细致。内容如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规定:(1)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
  尽管上文是浙江省国税局文件,但对全国其他省市税务部门在征管购物卡的增值税时均有借鉴意义,因为该文的主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况且实践中,商场在发售购物卡时几乎全部在该环节开具了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可以确定,商场发售购物卡时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可以看出,商场发售购物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中的(1)、(2)、(4)三项,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应当按照本文件中的“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案例
  某商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2月份发售购物卡1 000 000元,当月商品销售收入1 200 000元(含税价),其中以购物卡结算300 000元,现金900 000元。3月份商品销售收入700 000元(含税价),全部以购物卡结算。(为节省篇幅,在此略去成本结转事项)
  2月份会计分录如下:
  (1)售卡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854 700.85 [1 000 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 299.15 (854 700.85×17%)   

  (2)确认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 256 410.26 [300 000/(1+17%)]
      现金 9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25 641.03[256 410.26+900 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769.23[900 000×17%/(1+17%)]

  3月份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598 290.59 [700 000/(1+17%)]或(854 700.85-256 410.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8 290.59

商场购物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商场购物卡不记名发放,经常被当做福利发放给员工,也会被当做礼物赠送给他人,那么对于商场本身而言,这些购物卡在会计与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类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未作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不统一,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按购物卡面值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某商场推出折扣购物卡活动,顾客购买面值5万元以下的购物卡,折扣92折;5万元或以上的,折扣85折。例:销售面值2万元购物卡;折扣92折,账务和税务上处理: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 18400(实收金额)

  销售费用 1600 (折扣)

  贷:预收账款 20000(购物卡面值)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借:预收账款 20000 (购物卡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2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

  (2)按实际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 18400

  贷:预收账款 18400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

  借:预收账款 18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73.5

  分析:企业按购物卡面值金额或购物卡实收金额确认收入,不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产生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232.5元 (2906 -2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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