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06
摘要: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成功后,不再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但应当完整保存经税务机关签名的电子申报回执和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8-6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21号)精神,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我局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承诺书》

  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不再向税务机关进行关于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不再提交《承诺书》。

  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成功后,不再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但应当完整保存经税务机关签名的电子申报回执和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纳税人未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二、修订《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

  为规范欠税公告信息核实工作,统一文书式样与格式,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35号)附件3《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

  三、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数字证书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试行取消纸质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9]13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35号)附件3《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附件2: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取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数字证书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试行取消纸质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9]135号)规定的《承诺书》?

  答:2009年,我局对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试行取消纸质申报资料,为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意识,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要求纳税人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因此设置了《承诺书》。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结合我局实际,借鉴外省市经验,我局对本级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承诺书》,明确后续管理要求,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成功后,不再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但需完整保存经税务机关签名的电子申报回执和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纳税人未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二、为什么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35号)规定的《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欠税公告信息核实工作,完善欠税公告事项告知内容,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35号)附件3《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的内容。

  三、是否会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的管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我局将会在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管理,统一设计文书报表式样、填写标准和使用说明,并进行统一编码,结合税收信息化进程,持续推进涉税文书报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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