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医保秘[2022]39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06
摘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重新缴费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2〕39号                 2022-05-06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及我省实施方案精神,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保,更好保障其病有所医,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覆盖全民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保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完善参保政策,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各项基本医保权益。

  二、规范筹资,完善保障

  (一)参保范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保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所在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保费。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职工大病保险。

  (三)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保障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重新缴费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医保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统筹地区规定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各统筹地区不得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

  三、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凭居住证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地、户籍性质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基本医保费。

  (二)各统筹地区畅通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线上渠道,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基本医保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职工大病保险费)。

  (三)全面建设基本医保参保基础数据库,健全部门间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各统筹地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在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上持续用力,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制度覆盖面,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各统筹地区要细化工作举措,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经办服务模式,发挥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功能,联合税务部门在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待遇领取和结算支付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线上服务,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

  (三)各地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针对性的基本医保参保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医保权益保障工作。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相关部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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