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9]14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0
摘要: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享受免税企业的名单,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免税企业的名单用《重庆市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上报市局备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1999]145号            1999-08-10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有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的对象是消费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价格除以1.13后开具,即:免税销售收入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

  三、不享受免税优惠的粮食企业,原库存的政策性粮食未分离进项税额的,按不含税价依10%的扣除率进行分离。1999年8月1日以前购买的非政策性粮食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字[1994]26号文的办法计算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粮食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四、实行国有粮食购销流通企业改制后,分别重新组建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按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法由区县(市)局批准,报市局备案。

  五、[条款废止]粮油部门销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税,用《重庆市粮油企业免税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年度终了由区县(市)

  审核后,一次性上报市局审批;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属各代管县局的审批表由万州、黔江开发区局转报市局审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重庆市粮油企业免税申报审批表》代免税申报表,按期向区县(市)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由各区县(市)局自定,年终由区县(市)局报市局备查。

  六、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享受免税企业的名单,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免税企业的名单用《重庆市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上报市局备查。

  七、享受粮食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按规定纳税。但在核算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必须划分开,核算上未划分开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八、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享受免税的,要以各级政府部门、市级粮食部门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和文件作为免税依据,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数量对享受免税金额进行审查。

  九、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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