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6]15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25
摘要:不符合免税标准的企业,应就税款所属期1994年1月1日后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按穗地税发[1995]139号文的规定实行预缴。预缴后企业可凭完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6]152号              1996-06-25


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特对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财法字[1995]7号文规定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下文所述资料报送经管税务机关,由经管税务机关逐层上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各经管税务机关要求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报送的资料。

  (1)土地增值税免税申请报告书。

  (2)房地产开发合同(复印件)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立项批文(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批复企业后,于1996年7月20日前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情况表》报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4、企业收到批复后,可凭批复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

  5、不符合免税标准的企业,应就税款所属期1994年1月1日后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按穗地税发[1995]139号文的规定实行预缴。预缴后企业可凭完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

  6、有关《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管理办法,可根据穗地税发[1995]135号文的规定处理。

  7、对规定需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应填《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并附企业有关资料报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表:

  1、土地增值税免税申请报告书;(略)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情况表;(略)

  3、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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