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5]5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和服务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7
摘要: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建工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若土地抵押权人与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相同,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并且不涉及第三方的,不需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和服务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府[2015]57号             2015-7-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促进和服务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海口市促进和服务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对在我市新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或区域性结算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市域内现有金融机构在我市每新增加一个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在沪深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香港交易所实现上市融资、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的我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或发行公司债、企业债进行融资的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用于海口项目的,给予以下奖励或补贴: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方式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充分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的融资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简称“政保贷”)、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简称“银保贷”)和中小企业集合债权基金为海口市中小企业融资增信的力度。

  五、从2016年起,按照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部署,结合各金融机构近三年对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和经营业绩,并进行综合考评后,制订安排海口市年度财政资金业务管理计划,根据执行情况,动态调整。

  六、金融机构可根据《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细则及工作规程》设置两块以上招牌(含LED走字屏);关于市政、园林等相关管理问题,如涉及道路开口、树木修剪迁移等问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

  七、对于多种不动产抵押物担保一个整体债权的,抵押登记部门在他项权证(包括土地和房屋)上“债权数额”一栏中,填写抵押合同的整体担保债权数额,加括号注明“包括XXX等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

  八、对于同一抵押物二次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签署的合同确定的债权数额填写。

  九、登记部门在受理抵押时,出具的受理单上加盖收件专用章。

  十、对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不涉及第三方的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债权的一般抵押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出具承诺函的,可直接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登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办理一般抵押权注销。

  十一、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压缩为6个工作日。

  十二、土地他项权证的领取无需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

  十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一)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建工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若土地抵押权人与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相同,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并且不涉及第三方的,不需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申请单位提供土地证原件供登记部门核对并作他项权利记载后,即退回申请单位,登记部门不再留存土地证原件。

  (三)2012年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需要补充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依法予以办理。

  (四)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凡以工业厂房为抵押物的,需土地、规划、城管部门提供无违法建设的意见。

  (五)经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在建工程增量部分可抵押登记。

  (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后完成初始登记的,住建部门可直接办理现房抵押登记,但经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已售部分应予以剔除。

  (七)市住建局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其区划范围内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科研用房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得违反闲置地处置相关规定。

  十四、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工商部门不再要求将股权对应的担保债权特定化。

  十五、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主动上门,听取各金融机构对政府行政效率、服务能力的意见,切实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力度。

  十六、上述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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