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6]6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10
摘要:为加强对我局反避税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反避税工作程序,现将市局制定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67号        2006-05-10

各区、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对我局反避税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反避税工作程序,现将市局制定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的要求,促进反避税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059号)、《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则》)以及《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处)更名及其职能调整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反避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局开展反避税的工作规范,适用于反避税各项基础管理、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跟踪管理及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以及其他避税方式的调查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国际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反避税专职小组及各区、分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

  第二章 反避税工作管理模式

  第三条 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存在国内外关联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程度较高,如果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不利于跨区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市局(国际处)实施集中统一的反避税管理。

  第四条 国际处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分局对涉外企业的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额申报、避税嫌疑户筛选及相关生产经营状况监控、基础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以及实施反避税调查、审计、谈判、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通知书》、《转让定价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反避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四种反避税文书由市局(国际处)发出,并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反避税调查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涉及转让定价税务审计、涉外税务审计、稽查、日常处罚等各类文书由国际处函请相关区、分局发出,并加盖相关区、分局公章。

  第六条 各区、分局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市局的统筹安排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调配相关的人力、物力,落实反避税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局(国际处)负责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反避税、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取得社会、政府其他部门和纳税人的支持配合。各区、分局应认真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申报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在转让定价等方面自觉遵从税法的规定。

  第八条 市局(国际处)年终对各区、分局反避税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企业申报情况、关联交易申报检查面(对关联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查户数占已进行关联申报户数的比例)、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处罚情况、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转让定价调查期间的协助和配合情况、调增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入库情况以及对已实施税收调整结案企业的跟踪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市局(国际处)应于年度终了后对本局上年度的反避税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该年度完成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情况及原因分析,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值得推广的先进经验,以及工作中亟待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拟订本年度的反避税工作计划。

  第三章 反避税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国际处设置反避税专职小组,配备反避税专职人员,统筹安排开展反避税工作。各区、分局要做好反避税联络员的配备,将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国际税收知识和外语基础,审计查帐技能熟练和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反避税基础管理作上。国际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避税人才库,在开展反避税工作时,充分发挥联络员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经总局审批立案并开展正式的转让定价调查过程中,案件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反避税联络员)参与调查的全过程。其中1人必须是相关税源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调查),上述派出参与调查的人员统称“协助人员”。协助人员的职责包括:协助反避税专职小组进行现场审计、督促企业或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和手段责成企业及时提供资料和配合调查、对企业的违规行为按照《征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处罚等。

  第十二条 凡是参与和协助反避税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及反避税工作相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纳税人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和调查工作底稿等应按保密规定装订、保存和使用。调查情况,包括被调查企业的名称、审计调查内容和调整方案拟定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与反避税工作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等必须设置密级,按保密规定传递。对工作中造成泄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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