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问题答复(政策口径类)

来源:广西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气: 时间:2019-05-22
摘要: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问题答复(政策口径类) 一、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1:此次出台的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国

  问题36: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天津市税务局提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37: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题3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39: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如何填写?(12366热线提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填写相关申报表。

  问题40:税务机关如何应对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中的风险?

  具体描述: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照属地原则可以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在管理核查中对是否属于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如果科技部门鉴定结果为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的项目,企业将不能享受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被罚款的风险。另外,实际工作中科技部门鉴定过程缓慢,部分项目跨年度鉴定,如不能享受政策,面临着高额滞纳金风险。此风险不仅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积极性,而且容易引发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误解。(内蒙古税务局提问)

  答:准确判定企业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研发活动是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关于研发活动的表述较为原则,需要辅之以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准确判断。因此,为提高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切实发挥优惠政策导向性作用,我们认为有必要依托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力量对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提供鉴定意见。

  考虑到在企业享受优惠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对研发活动开展鉴定有变相审批之嫌,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因此,《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明确可采取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异议项目鉴定两种形式。可见,并不局限于问题中所提仅在后续管理时开展核查一种形式。省级、市级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科技部门的沟通协调,提早推进异议转请鉴定工作,同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取得纳税人的理解。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问题41: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企业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的困难?

  具体描述: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目前,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工作是由各生产部门完成的,生产部门既生产又负责研发工作,生产运营费用和研发费用无法完全划分清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员和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其人员活动和设备使用情况均以企业自行记录的为准,导致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不准确,在费用划分上有扩大范围的嫌疑。现实工作中税务人员看到的只是企业财务人员报送的相关报告报表,只能根据上述数据分析其研发费用的统计划分情况,不能正确研判哪些是否应该加计扣除,实地核查中税务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不甚了解,企业已经对部分研发设备进行处置或者研发项目已经结束,税务人员看不到企业研发全过程,更不能分清数据的真假,核查难度较大。(内蒙古税务局提问)

  答: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变化之一是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将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人员人工费用也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在政策口径放宽的情况下,为提高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切实发挥优惠政策导向性作用,需要将有关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合理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需留存备查有关费用的分配说明,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的留存备查资料,结合所掌握的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后续管理。

  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42: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什么条件?(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同时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问题4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什么条件?(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同时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问题44: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确定投资额?(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根据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问题45: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否用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抵扣来源于非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经营所得未区分是否来源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问题46: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问题47:天使投资个人同时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48: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备案要求?(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

  (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49: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019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投资抵扣”栏。

  问题50: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问题51: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申报抵扣?(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5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深圳市税务局提问)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53: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福建省税务局提问)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1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54: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福建省税务局提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以上均为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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