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16-04-04
摘要:一、 明确增值税中个人的表述 《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后面条文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部分政策(比如视同销售)中适用政策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文字表述。 二、 承包、承租、挂靠纳税人的

十二、兼营和混合销售概念继续保留
营改增后,没有营业税了。但是,由于增值税仍然存在不同税率的项目,因此,这两个概念还继续存在。

106号文中的混业经营转变为36号文中的兼营
36号文的混合销售基本保持了原来营业税+增值税下的格局。但注意,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同时涉及货物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比如精装修房送家电。我们认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引入实际上将原先营业税+增值税下经常纠结的问题保留到了增值税下。比如,你如何界定什么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个已经被财税[2009]17号废止,后期究竟如何执行还是问题。

同时,解读稿也说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则废止,转而使用36号文的混合销售规则。这个对于很多建筑业EPC工程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建筑业中原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打架的问题,到增值税后就变成了17%税率和11%税率打架的问题了。
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可能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好办法。如果只有一个税率,这些问题则都不存在。

十三、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面收紧
逾期90天的利息表内转表外不再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只是规定了90天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征税,而在实际收到时征税。这样,增值税下逾期利息的处理和会计以及所得税的处理产生实质差异。

同业往来免税范围缩小到同业信用拆借,买入返售中的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不再能够免税。
只有国债和地方债利息免税,金融债利息不再作为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
明确将信托、理财产品、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这个对同业创新业务将产生很大影响。

金融商品转让中,债券转让时按总价还是净价计算增值税收入似乎还没有明确。不过,既然文件说利息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否意味着净价处理应该得到认可。不过文件明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开专票,但是否能开普票呢?估计,金融商品转让不应该涉及增值税开票问题。而对于买入价计算问题,36号文沿用90文的加权平均法,不过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系统计算盈亏采用的是先进先出法,这个差异需要关注。

免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税将返还性删除,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十四、经纪代理业务增值税过渡
营业税下,代理业是按实际取得报酬征税。但是,增值税下,很多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并未过渡过来,这里,如何进行衔接和处理估计后期还会有一系列文件去明确。不过,差额征税在增值税环境下应用必须要特别小心,否则会产生很多避税问题。

十五、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差额征税项目变化
解读稿中明确,直租业务中差额征税规定提出了安装费和保险费。其实,一句话,不能既差额征税又进项抵扣,凡是能够进项抵扣的项目都要从差额征税中剔除。

十六、融资租赁中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
对融资租赁享受销售额扣除政策汇总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但给予了三个月过渡期。

十八、旅游业增加签证费扣除
旅游业差额征税中增加了签证费扣除。这个就是差额征税效率差的地方,他需要一个一个列举,非常麻烦。同时,文件规定,扣除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实际上需要纳税人在开票时分拆自己业务构成,会涉及到商业信息的披露,这个也设计纳税人商业信息的保密问题。因此,差额征税政策的引入需要更多权衡各种利弊,建议只在大量生活服务业中引入差额征税,因为这些项目下游属于最终消费,只能开普票,不涉及链条抵扣问题。

十九、一般纳税人销售老不动产政策解释口径似乎存在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解读稿中说了老项目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差额预缴,按11%一般计税方法差额申报。个人观点,这个看法可能是不妥当的。应该是5%预征率差额缴纳,11%的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申报,而非差额申报,否则会有避税问题。要么你要规定差额部分开普票,增值部分开专票。

二十、如何区分无运输工具承运和货运代理业务
36号文明确规定,无运输工具代理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货运代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在税目注释中,36号文对于货运代理服务相对于106号文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因此,原先大量的货物代理业务,如果货代公司都是以自己名义和委托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责任,这些货运代理符合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这个条件,应该按交通运输业11%征收增值税。因此,新36号文中的货物运输代理只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处于居间关系下的货物运输代理关系。这是36号文对货运代理业的一个重大政策改变。实际上这种界定规则不仅对其他服务业中的代理行为如何进行税目界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对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即何为为别人提供的服务开具发票)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需要我们后期从法理角度开展研究。

代理业实际上都是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这类交易的增值税处理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其实,在货物领域,批发和零售业也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不过,如果你用货物中的思路,维持增值税税率的一致性,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但很多代理业中涉及项目的多税率以及很多不征增值税的收费,这样,差额征税的规定引入也就不可避免。这些问题后期我们会从增值税原理角度进一步讨论。

二十一、营业税下不同税目划分问题增值税下继续存在
营业税下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目划分问题,由于增值税下也有不同税目,这些营业税下内部结构的问题继续存在。比如,我用广告灯箱发布广告,这个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广告服务,仓储和租赁、住宿和租赁、外卖和餐饮如何区分等问题一样存在,不过这些问题并非什么新问题,以前在管营业税期间这些问题都讨论的很清楚了,增值税下可以直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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