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跨国公司神秘避税面纱青岛国税查结首例受益所有人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海啸 苗宏伟 高文涛 李杰 人气: 时间:2015-05-28
摘要:一家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在香港注册公司,据此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中国税收义务...

一家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在香港注册公司,据此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中国税收义务。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办案人员精心准备,与外方代表多次谈判,重新确认了该企业的非受益所有人身份,最终补缴税款479万元。

479万元 来自香港的一笔巨额税款
2015年2月28日,春节过后,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正在进行全员培训。这时,一架大型民航客机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起飞,机上一位年轻女子神情凝重,1个小时后,飞机降落在了青岛流亭国际机场。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早已在此等候,女子迅速上车,向着青岛市某企业疾驰而去。这位衣着干练的女子就是A香港公司驻上海亚太总部的代表张丽,这是她第五次来青岛。

就在张丽抵青的前一天,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办案人员接到上海方面的通知,一笔巨款从香港的汇丰银行汇入青岛市某银行,要求该局办案人员与银行方面核实确认。办案人员迅速忙碌起来,来自案源科、检查科和执行科等科室的6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办案小组,案源科负责准备有关该案件的初始资料以及案件选取等事宜;检查科负责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对证据材料,确认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盖章签字等事宜;执行科负责与张丽到青岛市某银行协调入库。因受外汇管制的规定,A香港公司无法在境内直接缴纳税款,只能自境外汇入外币并按规定汇兑成人民币后用于缴纳。

时间很快接近中午时分,春训会议已经结束。银行方面传来消息,479万元税款成功缴入国库,这是该局春节过后入账的第一笔数额较大的税款。办案组人员春节前后的辛苦忙碌,终于有了结果,他们脸上都绽放出了舒心的笑容。

受益所有人 一个让很多税务人感到陌生的概念
时间回到春节前,加班加点的忙碌和紧张的氛围冲淡了青岛市国税稽查局办案人员过节的兴奋劲儿。青岛市国税局办公大楼15楼会议室,办案组成员案源科李杰、检查科史惠平和高文涛正与A香港公司驻上海亚太总部的代表张丽谈判。

“我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办理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手续,并得到书面确认,据此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的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我公司是理所当然的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一个让许多税务人员感到陌生的概念跳了出来。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并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做了具体规定,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和判定。

揭开避税“面纱”四点判断否认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找准了方向,办案人员再次忙碌起来。平时工作中的学习和积累,让李杰在国际税收方面颇有造诣。他端坐在电脑前,利用软件取数工具调取和分析着在别人看来枯燥乏味,晦涩难懂的电脑数据。随着光标的不断闪烁,一组A香港公司的收入来源数据映入李杰的眼帘,他激动地差点跳了起来。从中可以看出,A香港公司中积极所得占比较少,基本为消极所得。该公司很可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办案人员决定大胆尝试,揭开蒙在跨国公司脸上的这层神秘避税“面纱”。深入的调查让他们进一步掌握了更为翔实的信息。

A香港公司系A集团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投资方包括A荷兰公司、A开曼群岛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A香港公司在华的全资控股公司包括B公司、C公司、D公司。

设在青岛的B公司系A香港公司100%投资企业。该公司于2009年和2010年间三次召开利润分配董事会,决定向公司股东A香港公司分配利润。此后,B公司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手续。A香港公司据此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的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

为了核实A香港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办案人员围绕“实际控制权”这一主线,分别从公司高管任职及获取报酬、公司经营所得是否有控制权或处置权及风险承担、股息分配及处置、员工人数及与所得配比等多个维度提取、分析信息,并作出如下判断:

一是该公司高管及员工均未在该公司有实质性任职,员工人数与资产规模、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检查发现,A香港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共有三位董事,而三位董事均不任职于A香港公司及其设在大陆的任何控股公司。历年董事会报告均反映,“在整个年度期间,公司董事从未且未来也不会因其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而收到任何费用或报酬”。也就是说,A香港公司董事会的各种决策要受制于A集团,据此可以判定,该公司不属于完整的实体公司。

同时,A香港公司仅有的2名员工,当时分别为A公司亚太区人力资源总监和大中华区售后、培训经理,均未从事与投资业务直接相关工作。相对于6亿多元的注册资本及每年数千万元的所得,其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二是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缺乏实质控制权或处置权,基本不承担经营风险。A香港公司2009年以来三次董事会决议均将从B公司获得的股息全部作为该公司股息发放给各股东,未有任何留存。并且,A香港公司作为投资公司,未有将所分得的股息用于项目投资、配股、转增股本、企业合并、收购及风险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此外,2011年1月3日,A金融服务公司与A香港公司签订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借款协议修正书显示,A金融服务公司将承担给附属公司贷款的货币风险及其他风险。这表明,A香港公司与A金融服务公司存在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同时免除了A香港公司的贷款风险。

三是A香港公司中积极所得占比较少,基本为消极所得。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四是法律管辖权与登记注册地不相应。A香港公司为香港登记注册的居民法人,但对外签订的多份经营合同或协议却适用远在欧洲的某国法律。如2008年8月20日和2012年7月11日A香港公司与B公司签订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借款协议中,“依据的法律与服从的管辖”部分注明“本协议在所有方面的建构、效力与执行均在比利时王国的法律管辖之下”。由于A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等多设立在比利时,适用该国法律管辖使人对A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产生疑虑。

通过以上四点判断,办案人员认为,A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对其已享受的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税收优惠问题应予纠正。

“我们尊重贵局的意见。”在突然的沉默后,A香港公司驻上海亚太总部的代表张丽说。他们最终同意,公司确实存在一些客观因素,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并愿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新的身份认定。同时,该公司同意,就2009年和2010年的股息收入,补缴5%预提所得税。鉴于B公司已将前述税后应支付股息全额支付境外股东,即A香港公司,因此,本次检查确定的补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A香港公司补缴,合计479万元。

至此,青岛市国税局国际税收领域的受益所有人第一案,圆满画上了句号。

点评人:于波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日益复杂,跨国公司对全球各地子公司的管理由过去较为分散的模式转为相对集中的模式,逐步建立了一套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统一的生产经营体系,并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将财务管理纳入其全球管理范围,对各子公司的资金统一调配。这同时导致了一些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等方式规避税收义务。

当前形势下,如果不重视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将给中国税收权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危害中国税收主权与经济安全。

税务机关要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出发,坚持查防并举,建立“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继续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细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等具体操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

要加强关联申报审核工作,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要深化反避税行业调查,着力加大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避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挤压避税筹划空间,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水平。

要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国反避税行业专家库,培养行业专家和行业反避税领军人才。为应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跨国企业一般都会聘请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代理涉税事务。他们都是国际一流的税收筹划专家,精通中国的税收法律、谈判技巧、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惯例。调查反避税案件时,我们的税务人员就是在与这样的“对手”打交道。因此,以战略眼光和国际视野,培养出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湛、敢于且善于与国际同行较量的反避税队伍就显得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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