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例解及筹划思路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8-17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下发,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珠宝等各种财产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细化...

  例5:某市居民王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6年以20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件瓷器,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601000元,王某无法提供购买瓷器的原值凭证。因此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601000×3%=11800(元)。另外,王某去年从国外购回几件明朝时期藏品,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近日,他委托某拍卖行以10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因此王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00×2%=21000(元)。

  五、两种个税计缴办法留下的筹划空间
  按照38号文的规定,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增值部分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法计算。

  这两种计税方法得出的应缴税额往往会有很大的不同。李先生21000年以2001000元购得一件文物,如今这件文物的价格已经升到了5001000元。如果按照前一种税率计算李先生的个税,则应缴税为(5001000-2001000)×(1-10%)×20%=541000(元)(佣金按10%计算),而如果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则应缴税额为5001000×3%=151000(元),两者之间相差391000元(541000-151000)。

  而对于原值较高、升值不多的拍品,用增值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得出的税额显然要更划算一些。张先生的一件藏品是不久之前刚从拍卖行拍得的,当时拍得价为5001000元,但由于现在急于使用资金,想快点将它脱手变现。按照他的心理价位,这件藏品只要能够达到5501000元他就准备脱手。如果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张先生应缴个税为5501000×3%=161500(元),而如果按照增值部分缴纳个税,则应纳税金(5501000-5001000)×(1-10%)×20%=91000(元),可以节税71500元(161500-91000)。

  六、政策运用及税收筹划中几个注意事项
  (一)对个人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两个注意事项
  一是拍卖行为要市场化,必须通过各类中介的拍卖行(公司)公开挂牌拍卖,否则不能按上述确定应税项目。如个人将其财产自行摆摊(如个体商店、门市部、路边等)销售,取得的所得应按其他应税项目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纳税人的确定,即拍卖的财产包括个人的任何财产都有明确的产权所有人,这也是拍卖公司必须事先确认的,委托拍卖时受托人必须出具产权所有人的委托证明。

  (二)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的情形
  38号文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征收及政策执行时间要求
  一是在税款征管方面。
  38号文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同时,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此外38号文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政策执行时间上。
  38号文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

  由于签约时间与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都具有一定灵活性,与售出方取得所得的时间极可能不一致,而拍卖会举办时间一旦宣布就很难改变,时间上具有确定性,且拍卖成功后,售出方就取得了收取拍卖所得的权利(买受人违约情形除外),所以原则上应以拍卖会举办时间为准,即个人在2007年5月l日(含5月l日)后举办的拍卖会上取得拍卖收入的,均应按38号文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仍执行国税发[1997]154号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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