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6]182号 财政部关于《要求对民用煤制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18
摘要:民用煤销售网点的减少,生产企业销售额的下降,以及民用煤的生产经营出现的一些困难,并非税制本身因素所造成。

财政部关于《要求对民用煤制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6]182号       1996-10-18

  你们报来的《关于要求对民用煤制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沪国税流(1996)68号〕收悉。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批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居民用煤炭制品实行13%增值税低档税率,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品在税收政策上的照顾,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煤炭制品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小。因此,民用煤销售网点的减少,生产企业销售额的下降,以及民用煤的生产经营出现的一些困难,并非税制本身因素所造成。从民用煤的税收负担情况看,增值税负担并不重。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税制的规范化和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宜对民用煤制品再开减免税的口子。民用煤企业经营出现的困难,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适当转产分流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扶持来解决。

  财政部

  1996年10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