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资函[2021]3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3
摘要:省国资委应完善财务监管制度体系,对省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管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函[2021]398号      2021-9-13

各省属企业:

  我委对2011年印发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提高财务监管水平,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及应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指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应完善财务监管制度体系,对省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监管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审核程序,积极探索完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参股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

  第五条 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全责,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省国资委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为重点,开展省属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任用(聘用)财务会计人员,对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注重培养财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可根据财务监管的需要推行财务人员委派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或章程约定向所投资企业委派或提名推荐财务负责人,强化对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重要境外机构(项目)必须直派财务负责人,并推行向境外机构(项目)下派财务主管全覆盖。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制定(含境内外)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及其他财务关键岗位任职要求以及工作报告、定期轮岗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财务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应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的财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成本、费用和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按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自评,按照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分类分档的原则,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所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和表决,及时收取分红,规范使用和管理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拟实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后,按章程约定提交省国资委、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为全面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深化全面预算管理。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省属企业全面预算工作。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应设置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为导向,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编制全面预算方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全面预算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因重大不可控因素需调整预算的,调整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战略成本管理,推进成本经营性控制向规划性控制转变,选择适用的成本管理工具方法或综合不同的成本管理工具方法,实现战略成本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对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财务快报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做好合并范围梳理、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实施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等重大会计事项,应在不晚于重大会计事项发生当期财务报告披露之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发表意见后,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按要求定期报送财务快报,通过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财务快报上报时效性,扎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逐级审核统计指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强化财务快报数据分析,提高财务快报数据和财务快报分析质量。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年度决算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属企业应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机构和项目年度决算审计,因实际情况无法开展审计且对省属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结论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可采用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内部审计、财务收支检查等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质量等进行监督。对省属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披露不充分、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造成财务决算报告数据不实的,省国资委将根据重要性水平采取反馈备案意见、下发监管提示函或监管通报、责令重新编报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决算问题整改,建立整改问题清单,分类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推动长效机制建设,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完善内控制度,优化流程设计,强化执行监督,防止屡查屡犯。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挖掘分析决算数据价值,深入分析企业盈利能力和盈利结构,分析价值增长驱动因素,建立高质量发展对标体系,为提高发展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财务支持。

  第六章 债务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经营理念,将债务风险防控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稳健经营、科学管理,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加快提质增效工作、强化投资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强资金管控、规范资金拆借和担保管理,从源头上防控债务风险。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债务风险防控制度和责任体系,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开展财务管理红线事项,审慎开展债务高风险事项,做好债务风险的单项、季度和年度报告工作。建立覆盖全级次、全流程的债务风险动态监测预警体系,重点监测债务规模与结构、经营性现金流量、担保与对外借款等,及时化解债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实施分类管控,对债务高风险事项进行监督,定期分析企业债务风险状况,对于出现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及时关注,视情况开展协助、提醒、约谈等措施。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强化资金统筹管控,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资金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资金业务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系统,实现资金管理系统全覆盖,强化资金监控。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应开展境外资金集中管理,降低境外资金风险。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现金流和债务规模,严格资金预算管理,合理规划和安排融资品种、期限结构,做好融资方案可行性研究,融资决策要以符合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为原则,确保决策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除对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的情况外,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制定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境外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大额资金支出联签的要求,对境外企业、机构或项目的大额资金支付实行提级管理,强化境外资金管控。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推进资金业务阳光公开交易的要求,通过“粤资汇”平台规范开展相关资金业务。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新设或参与基金业务,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基金管理为主业的省属企业外,须按相关业务指引要求报省国资委审核。市场竞争类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通过新设基金方式进行主业投资。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基金业务的出资额和投资安排应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并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控制增加或有负债、可能存在损失的基金投资,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和防范,合理设置基金交易结构。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应编制年度基金业务管理报告并报送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审核的基金,应按规定在省属企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并在出现重大事项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九章 捐赠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审批程序;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等。

  第四十二条 省属企业要加强捐赠预算管理,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与标准,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第四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捐赠事项单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章 财务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推动财务流程信息化管控、会计信息标准化建设和数字化应用,实现费用管控、发票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报、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监督等各个财务模块协作及数据集中,提升财务管控能力、操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积极推进财务信息系统与合同、业务、投资、资产等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应建立财务共享中心,形成全业务范围、全数据类型、全时间纬度的数据综合应用,实现经营所需各类分析的数据结果和各管控点的监测预警,在多维度分析和数据建模的基础上对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前瞻性预测。

  第四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监管要求,将财务信息系统与各类业务监管服务平台、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并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动国资监管信息化和企业管控信息化协同发展,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格局。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对所属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或内部审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不断强化财务监管,对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十八条 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监管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和国资监管制度落实情况、会计信息质量、重大财务事项等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评估,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通过发出监管提示函或整改通知书等形式督促省属企业强化责任落实,抓好问题整改,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附件、2008年印发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印发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同时废止。省国资委此前财务监管方面制度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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