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8]12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005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15
摘要:根据财税〔2017〕38号的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00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国税函[2018]126号         2018-03-15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委主办的《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的提案》(提案第2018000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二、为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已经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的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研究探索支持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全力支持我市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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