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产发[2011]234号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07
摘要:推动出口产品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和技术资金密集型并重转变。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机电产品出口,力争一般贸易机电产品自主品牌出口比例提高到30%。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产发[2011]234号        2011-07-07

  “十一五”以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高速增长,总体规模比“十五”期间翻了一番多;出口结构继续改善,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占比超过50%,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份额稳步上升。截至2010年,机电产品连续16年保持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地位。机电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依靠低成本扩张、价格竞争的粗放式出口增长模式没有根本改变。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核心技术缺乏、产品质量不高、同质化严重、境外营销服务缺乏、出口秩序混乱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十二五”期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调整出口结构,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促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务实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出口基地建设,规范出口秩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促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实现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完善政策体系,重塑微观基础,加强分类指导,实现有保有压,促进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自主创新、共同参与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一是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推动出口产品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和技术资金密集型并重转变。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机电产品出口,力争一般贸易机电产品自主品牌出口比例提高到30%。

  二是优化出口市场结构。推动出口市场结构从传统市场为主向多元化市场全面发展转变。巩固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大力拓展中东、拉美、非洲、东盟、南亚等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努力实施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加快区域内贸易便利化进程;努力将对新兴市场的出口比例提高到40%左右,增量占比提高到60%以上。

  三是优化出口经营主体结构。推动出口企业结构从车间型向营销型转变。鼓励汽车、机床、工程机械、船舶、铁路机车等25个重点行业100个排头兵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培育和认定200个出口基地和2000家基地企业,着力培育100家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机电企业集团。规范企业出口经营行为。推动中小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是机电产品出口逐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推动出口从以产品为主向产品、技术、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继续巩固机械类产品的传统优势,培育电子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强化大型成套设备的综合比较优势,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适度减少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出口。

  二、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四)加强重点行业出口指导。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和重点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发布汽车、机床、工程机械、船舶、铁路机车、摩托车、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音响、家电、视像设备、半导体、冶金装备、石油设备、电力设备、重型机械、农业机械、航空、航天、模具、印刷机械、建材设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25个行业出口发展规划,制定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

  (五)加快出口基地建设。继续抓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船舶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再选择若干带动性强、产业集聚明显的重点产业,培育建立出口基地,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促进机电产品向产业链高端延伸,打造高端出口基地。充分运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善进口贴息政策,加大对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支持,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核心零部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七)加强机电出口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贸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打造以技术创新为特色的大型出口企业。鼓励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任务。

  (八)支持国内技术标准海外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通过并购、国际合作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推动企业获得相关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认证。鼓励企业通过成套设备出口,带动技术、标准和工程服务出口。

  (九)推动出口产品品牌建设。重点发展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出口企业和产品,通过专业展览、品牌推介等方式加大自主品牌的海外宣传,提升品牌信誉等级。引导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品牌建设投入。推动企业开展商标和专利的国外注册保护。

  三、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出口市场结构

  (十)加强重点市场分类指导。制定重点市场开拓战略和规划,支持引导企业重点开拓出口潜力巨大的中东、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巩固出口有望继续增长的北美、欧洲、亚太等传统市场。

  (十一)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海外营销网络和售后维修服务体系。鼓励企业有计划地针对不同市场、不同产品,采取与国外渠道商合作、自建营销网络等方式,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加强售后维修服务。

  (十二)鼓励企业加大对重点市场投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重点市场加大投资,建厂设点,扩大海外生产规模,贴近销售市场,带动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十三)开展贸易促进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览会。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原则,打造汽车零部件、消费电子、机床等重点行业国际专业展览会。

  (十四)推动机电产业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机电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建立产业技术合作机制。发挥外商投资对优化出口结构的积极作用。选择与我国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市场,组织企业分行业、分项目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优化出口经营主体结构

  (十五)加强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机电出口企业信用记录统计制度,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分类,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或推荐我国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实施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十六)建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的有效机制。按照“政府指导、商会协调、企业自律”原则,完善汽车、摩托车规范出口秩序办法和电信设备出口竞争自律公约机制。选择若干出口秩序混乱的重点产品,针对产品特点,采取由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授权经营或签署竞争自律公约等做法,规范企业出口经营行为。

  (十七)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协调作用。发挥中介机构桥梁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企业防范和应对贸易摩擦,切实维护我国产业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权益。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十八)继续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鼓励国内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出口提供信贷支持,支持船舶、电力、通讯、铁路、冶金等装备制造业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十九)加大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支持。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作用,为符合国家政策方向且风险可控的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和保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机电企业出口的融资支持。

  (二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全面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客户及买方银行信用咨询服务,对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一)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机制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提高货物通关和商品检验效率,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充分利用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合作项目,为出口企业营造便利的贸易环境。

  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贸易环境

  (二十二)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对重点机电出口市场准入政策、技术法规、认证和产品标准的收集、整理、翻译等工作,帮助企业了解主要进口国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建立企业出口管制培训机制,宣传介绍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内容,帮助企业提高在对外出口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三)推动出口产品检验双边互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与其他国家实现产品检验结果的双边互认工作,有步骤地实现与中东、非洲、中南美洲等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地区签订出口产品检验互认协议。

  (二十四)推动商务人员出国签证便利化。选择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点市场,推进签订商务签证互惠协议,为国内企业商务人员出国提供签证便利。

  (二十五)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加快建立机电产品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应对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贸易摩擦相关信息。指导和培训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综合运用对外交涉、游说、宣传等多种手段,化解国际贸易摩擦。

  (二十六)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作用。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要积极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帮助出口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七)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形势下机电产品出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推进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和转变出口发展方式工作。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07月07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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