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1989]562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8-25
摘要:企业职工宿舍进行房改,售给职工个人,宿舍的土地使用权亦随之转移。从房屋产权转移之月份起,买房人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房屋为个人自有自住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屋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条款废止]

税三[1989]562号             1989-08-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4小点、六、八、九、十二、二十条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市开征土地使用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局制定出《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1989年08月25日

  附件:

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采石场用地征免税问题

  采石场的采石生产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采石场内的房屋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停车场用地的征免税问题

  1、酒楼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包括空地),如属企业征用、土地使用权归企业所有的,不论有无向停放车辆收取保管费,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宾馆范围内停车场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汽车保管站的停车场(楼)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条款废止]公共汽车、电车等交通运输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马路设置的上落站(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站(场)用地是经批准征用、土地使用权属上述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一年中只在榨季使用的土糖(寮)厂用地的征税问题

  对土糖(寮)厂用地,无论停榨期间是否停止使用,均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企业范围内土地,企业提供给别个单位建房,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企业范围内土地,企业提供给别个单位建房,应由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祠堂改作生产工场征税问题

  祠堂改作生产、经营场地后,其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条款废止]关于企业范围原有小山头等土地的免税问题

  在企业范围内原有的小山头用地,山坑、河流、池塘、废弃土地,在开发利用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利用各种方法取得土地建房的用地,如何纳税问题

  凡是利用各种非征用方法取得用于建房的土地,不论是否存在租赁(补偿)关系,一律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条款废止]关于由房管部门收租的国有土地(指空地)的征税问题

  对房管部门收租的国有土地(指空地),因未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仍属房管部门,应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鉴于目前租金标准偏低,租不抵税,为此,在租金未调整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条款废止]关于街道的企业主管公司用地征免税问题

  街道、工商、生活服务、劳动服务、民政福利等企业主管公司,由企业上缴管理费、公司没有经营业务的,对其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年限的起算问题

  1、凡在1980年以后至1988年期间完成开山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工程的土地,就其批准免征年限,从1989年1月1日起计算;

  2、凡在1989年1月1日以后完成上述工程的,就其批准的免征年限,从正式使用土地之次月起计算。

  十一、关于在已封闭河涌上建房用地的征税问题

  市区原来河涌,经过市政改造封闭后,已成地下暗渠。在暗渠上面建房与在其他土地上建房一样,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条款废止]关于对利用大桥、立交桥桥下土地征税问题

  利用公共交通大桥、立交桥桥下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作生产经营的,可按占用土地面积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市区内一块土地,具有两个马路门牌、不同适用税额的计税问题

  凡在马路、街道名称列级的土地,若一块土地具有两个马路门牌、适用税额不同,无法分清各个适用税额占地面积时,可按两个适用税额的平均税额计算征收。

  十四、关于租用已纳土地使用税的房屋转租是否再征税问题

  房屋承租人把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者,如该房屋用地已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转租人可不再重纳土地使用税。

  十五、关于企业内部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图书馆用地免征问题

  企业内部的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图书馆,其用地能与其他用地划分清楚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花圃、花店用地的征免税问题

  公园直接生产花木的花圃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经营花木的商店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七、[条款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纳土地使用税的商品房出售前使用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纳土地使用税的商品房,出售前,出租或供本公司使用,应从房屋使用之月份起,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八、关于应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应税单位的房屋,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应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应税单位的房屋,由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九、关于商场与住宅统建的综合大楼用地,如何分摊各自用地计征问题

  商场与住宅统建的综合大楼,如没有划分商场,住宅各自占用土地面积的,按共有土地使用权计算方法计算征收(见市局税三[1989]393号文《规定》第四条)。

  二十、[条款废止]关于华贵路、荔湾路土地等级问题

  市区华贵路、荔湾路土地等级,按照《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现予明确:华贵路、荔湾路沿路两侧门牌占用土地列入五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三元。

  二十一、关于企业职工宿舍售给个人的征免税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进行房改,售给职工个人,宿舍的土地使用权亦随之转移。从房屋产权转移之月份起,买房人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房屋为个人自有自住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屋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关于企业安置征地回迁户住房的征税问题

  企业房屋(产权属企业)安置给征地回迁户使用,如房屋被用作住宅使用的,视同企业职工宿舍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条款废止]关于对企业在围墙外的土地征税问题

  企业围墙外的土地,如是企业征用、土地使用权属企业所有的,应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条款废止]​​​​​​​关于宗教协会出租房屋用地征税问题

  各种宗教协会出租房屋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地,在租金尚未调整前,暂按应交土地使用税税额给予减征百分之八十照顾。

  二十五、关于山洞仓库用地免税问题

  利用山岗挖洞建筑在地下的山洞仓库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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