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1]1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13
摘要:《暂行规定》仅适用于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的特定时期。待实施细则出台后,市局将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暂行规定》及市局印发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154号)并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各项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199号       2001-08-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的特定时期。待实施细则出台后,市局将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暂行规定》及市局印发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154号)并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各项手续。

  二、各局均须按照《暂行规定》所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审批。

  三、《暂行规定》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三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规定

  一、纳税人因下列特殊困难之一导致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提供灾情报告。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应提供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

  (四)短期货款拖欠,应提供贷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五)市局根据税收征管实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和证明其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说明材料于申报期终了前15天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

  凡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对于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三个月的纳税人,超过批准期限仍未缴纳,同一笔税款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不满足特殊困难条件或纳税人虽提出其有特殊困难,但没有报送证明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补齐后可受理)。

  二、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科。

  三、征管科对纳税人的《审批表卿说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经有关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直属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审核。

  四、区县局、直属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由征管科将《审批表》和说明材料于申报期终了前8天报送给市局征管处。

  五、市局征管处对纳税人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处室签署意见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六、征管处将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的《审批表》留存一份并退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科)。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将审批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到期入库后,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将入库缴款书复印件及时报市局征管处。对超过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催缴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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