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预付卡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不同处理

来源:财税蜂言蜂语 作者:黄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8-01-25
摘要:说明: 本文的预付卡,俗称购物卡,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不包括《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的加油卡

  说明:

  本文的预付卡,俗称购物卡,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不包括《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的加油卡。

  本文的加油卡,指的是《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的加油卡。

  增值税处理:

  一、加油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加油站。

  加油站一般为售油单位的分支机构。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现金、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以收取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单位。

  售卡单位一般与售油单位是同一个企业。

  售卡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发售加油卡时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8年3月1日起,需在发票新系统的成品油模块,开具货物编码为“10701010102车用汽油”、分类简称为“石油制品”、单位为“吨”或“升”、数量栏不为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售油单位。

  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售卡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售卡单位一般与售油单位是同一个企业时,则不存在油款结算、也不需要开票。

  4、购油单位

  购进加油卡,不得抵扣;取得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能抵扣。

  赠送客户加油卡,因为送的是钱、不是成品油,并未实际购入货物,所以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对应进项税额需转出。(有的认为应视同销售处理,补税的结果差不多)

  以加油卡冲抵运费,一般情况,视同销售。

  特例:物流公司购进加油卡,提供给实际承运户按约定金额加油;承运户仅提供车辆和运输服务,收取不含油钱的运输费;运输合同完成后,承运户需返还加油卡。这种形式类似于建筑服务中的清包工形式,老五认为只要合同有明确的清包工条款和金额约定,可以由物流公司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加油卡不需要视同销售,承运户仅需按实际收取的运费计销售收入。

  三流一致否?

  加油卡油款流向:售油单位<—售卡单位<—购油单位

  专用发票流向:售油单位—>售卡单位—>购油单位

  成品油货物流向:售油单位—>购油单位

  老五提醒大家注意,加油卡政策不变。因总局令的法律级别高于规范性文件,加油卡不受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影响

  二、预付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售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售卡方(支付机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售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处理:

  取得货物编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分类简称为“预付卡销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不能税前列支?

  这个问题,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以来,困扰了企业财会人员很久,却一直没有税总官方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基本原则,业界提出如下处理方案,一般能取得当地税务机关认可。具体怎么操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一、购入购物卡(预付卡)时,由于相关货物品种金额均不确定、货物使用权未转移,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确定性原则,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购入5000元购物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贷:银行存款5000元

  二、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人人有份。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一)领用福利与发放工资一样,入账无需发票,附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即可;但是,由于需要从预付账款科目结转福利费,为免争议,建议附上购物卡发票复印件,注明购物卡发票的记账凭证号以备查。

  (二)属于货币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购物卡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一)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视同销售收入调增5000元,同步调增视同销售成本5000元。视同销售调整不产生实质性的企业所得税补税。

  四、产品促销,购物卡赠送给客户。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五、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由于需要从预付账款科目结转管理费用,为免争议,建议附上购物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小票,注明购物卡发票的记账凭证号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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