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还是赔偿金?——没想到你们是来真的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第一稽查局 人气: 时间:2016-11-22
摘要:在我不长的税务稽查职业生涯中,第一次得到企业财务人员真诚地说一声谢谢,是我入职后三年参加的一次专项检查。在那次检查中,我们用自己的行动说明:对税务稽查来讲,捍卫税法,规范秩序比查补税款更重要。 缘起 T建筑公司2011年6月初因项目开工需要,招入

在我不长的税务稽查职业生涯中,第一次得到企业财务人员真诚地说一声“谢谢”,是我入职后三年参加的一次专项检查。在那次检查中,我们用自己的行动说明:对税务稽查来讲,捍卫税法,规范秩序比查补税款更重要。

缘起

T建筑公司2011年6月初因项目开工需要,招入了10名农民工,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0月初,因为T公司一直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该10名农民工向T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T公司不同意,于是该10名农民工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农民工胜诉。T公司于10月底支付了10人的双倍工资24万元。

事情到这儿基本就告结束了,农民工兄弟们欢欢喜喜回家。但是,T公司自己却犯难了。财务经理H是个很谨慎的人,他认为,付给农民工兄弟的款项中,有12万元为罚款,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故在汇算清缴时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局里开展专项检查的时候,正好我的检查组负责检查T公司。在翻看报表的时候我发现了这笔调增款项。询问了财务经理H,他详细地给我讲了这事的来龙去脉。当时我的第一想法跟他一样,认为罚款调增很正确,就没太在意。但心里总感觉那个地方有点不太合理。这股别扭劲一直绕来绕去,回去后,我仔细想了想,感觉是不是定性上有问题,于是开始查资料,了解其他地区的有没有相关案件。

平日查账中,我也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并反复跟同事讨论,他们也有同样的感觉。认为这个问题有争议,或者说这样处理有点太武断了。经过我们之间反反复复的讨论,我们认为这笔钱可否列支的关键在于对其定性,是“罚款”还是“赔偿金”? 我们商量后,决定再听听企业的意见。

本来以为我们提出这个疑问,企业会“抓住”这次机会,提出相关可税前列支的一系列理由。没成想谨慎的财务经理H却始终坚持他的观点,他认为:该24万元双倍工资超出工资的部分,即12万元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被判处的“罚金”,因为是双倍,带有惩罚性,而且是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所以将其认定为罚款是合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应该税前支出。

有同事见H坚定看法,就说,企业既然这样自己认定,要不就算了吧。但组长和我都认为,我们稽查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那些查补税款,而是要规范企业的核算,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解决实际的涉税问题。所以这个事,还真得搞搞清爽。我们商量后将这个问题写成专项报告报到了局里。

和我们预料的一样,局里对此很重视。据说,该类型的案件曾经在其他地区发生过,当地税务局的立场和这位财务人员一样,认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并且他们的案子还编辑成了经典案例。有同事也顾忌,如果我们最后的处理结果与他们的相反,会不会太不给人家“面子”。企业也会认为我们自己内部口径都不统一。“ 解决问题更重要,整不清楚才没面子。”局领导的态度很明确,我们有了底气。

接下来,我们检查组在局里的支持下开始研究这个问题。关键点就是如何界定该超出正常工资的“12万元”的性质。

我们积极咨询法院与人保中心,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给予我们很多有用的信息和建议。经多次研究后,我从“实质性、相关性、合理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并提出我们的结论:

第一,实质性,T公司向职工支付的款项的实质是对该10名工人4个月工作支付的报酬以及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法》所支付给受害一方(工人)的“赔偿金”,是民事层面的赔偿,而不是支付给相关行政机关的“罚款”,不是行政罚款

第二,相关性,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从性质看,这种双倍工资包含了给工人本该得的报酬以及承受伤害所应得的救济,即赔偿。从根源看,是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性救济和对强势一方的民事性限制。不能因为多付了一倍就当是罚款,不是所有的惩罚性款项都能称为罚款、罚金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是行政法规,但就该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所调整的对象是人和公司,调整的也是民事关系,从民事关系上看,超出工资的部分就不能称为罚款;

第三,合理性。24万这个支出是公司开展建筑项目所支付的包含了工人劳动报酬和民事层面赔偿的开支,是合理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故,该笔款项满足合理性要求,应该准予税前列支。

最后,我们给企业做了详细的解释,并指导企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由于T公司2011年亏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T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2万元。

公司的财务经理H一直紧紧地握着我的手,他说:“我以为你们也就是说说,没想到你们是来真的。”他说的最后两个让我一直自豪的现在,那两个字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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