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1987]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7-27
摘要:全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自今年4月1日起依法审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征税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没有缴纳的应一律补征。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1987]45号       1987-07-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发[2008]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人多地少,保护耕地是当务之急。为有利于控制占用耕地,开垦一批宜耕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良性循环,在开征耕地占用税后,继续征收造地费和菜地建设费。从今年4月1日起,造地费按省原定标准减半收取,菜地建设费改按每亩7000元收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财税、农业、银行、司法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在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同时,继续收好造地费和菜地建设费,并管好用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现对我省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时间。

  全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自今年4月1日起依法审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征税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没有缴纳的应一律补征。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标准。

  财政部核定我省占用每平方米耕地平均税额6元,折合每亩税额4000元。今年,国家按照下达我省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计划,分配我省耕地占用税计征任务为3.91亿元。根据国家下达任务和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考虑到各地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水平的具体情况,对各市、县占用耕地的每亩税额,全省划为4个档次征收。各市、县耕地占用税的计征任务,由财政厅根据核定的占用耕地控制计划数另行下达。

  三、免税用地的范围与减免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免税用地与纳税困难户的减、免税对象,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对乡村简易公路和以工代赈修筑的公路,在执行时可以灵活掌握;缴税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免税。属于“条例”第七条中规定免税范围的审批权限:用地在3亩以下的,由县(市)财税局核准;3亩以上至5亩的,由市、地财税局核准;5亩以上的,报省财政厅核准。

  四、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务院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被占用耕地的补偿。考虑到我省开垦宜耕土地受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对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市、县财政留40%,上缴省财政10%(已调整),建立省、市、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各级财税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围垦造田、改造整治中低产田、改善农田水利设施和整理改良土壤,为发展农业、优先支持发展粮食生产服务。专款专用,不准移用。各级财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开发和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选择投入少、效益高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项目考核,按工程进度拨款。资金的使用,采取“先征后用”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凡是有条件的,都要实行有偿周转使用方法,收回后仍由财税部门用于补偿耕地,年终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使用,但不许移用或挪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与专项资金的管理。

  国务院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税机关负责具体征收,并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纳耕地占用税的收据,再发给用地单位和个人征用、占用耕地的批准证件。各级财税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全民、集体单位征用、占用的耕地,由市、县财政部门征收;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财政征收,并按农民建房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的1%内计算、支付征收手续费(包括乡土地管理员参与代征的报酬)。这部分手续费,在省分配给市、县使用的耕地占用税业务费中列支。为了适应工作急需,各级财税部门要立即调配人员,积极组织征收,做好各项有关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业务工作,并管好用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加强开征耕地占用税工作的领导。

  耕地是极为宝贵的资源。我省人多地少,保护耕地,尤为重要。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是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各项综合措施中一项重要经济措施,涉及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从国家利益出发,不折不扣地执行耕地占用税条例。要组织财税、土地管理、农业、银行、司法、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意义,统一干部思想认识,提高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对纳税义务人,凡不按规定纳税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扣发其批准用地的证件外,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市、县财税局有权通知当地银行从纳税单位的存款中扣缴;对严重抗税者,由财税部门提交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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