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11]93号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03
摘要:为推动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意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意见。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1]93号            2011-11-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巿值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七届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巿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推动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意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南湖区登记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专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该企业应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万元。

  第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各类税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合[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合[2007]第0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南湖区注册并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区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六年内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70%的发展奖励﹔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40% ,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70%的发展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区级所得部分80%给予奖励,与本款前述奖励有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

  (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企业为企

  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分。股仅投生可以按税法规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对在金融创新示范区内建造、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建造自用办公用房用于股权投资经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请的,经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房产悦、K塔招过10亿元且项资金。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新增财力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浙江省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由区政府给予不高于地方留成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购房一年内缴纳契税,对购房契税给予全额所得税区得部分抵扣,同时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款按所得税区得部分抵扣,最高抵扣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所得税区得部分抵扣,单位面积抵扣最高25元/月/平方米抵扣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享受抵扣的办公用房抵扣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区企业优先列入本区上巿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研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发展。

  第八条 建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

  第九条 创造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区落户。

  第十条 支持在本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区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创新板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区政府在其购房、子女入学、家属落户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参照《创业南湖·精英引领计划"实施意见(试行》(南委办[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南委办[2006]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在南湖区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区金融办负责办理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备案过程中向区金融办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区金融办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委托南湖区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前,须向区金融办提交托管银行出具的承诺书。

  资金托管银行须严格履行资金托管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区金融办做好托管资金账户的监管,每半年向区金融办提交资金托管报告包括资金募集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托管账户出现资金异常往来等情况,资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区金融办报告。

  第十四条 惇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如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 )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或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四)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签订的管理协议。

  (五)资金托管协议。(六)备案申请书(原件)

  (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股权投资企业向区金融办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区金融办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报告∶

  (一)修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托管人变更。

  (五)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六)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按照本意见要求提交所需资料的区金融办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区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兑现。

  第二十条 惇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享受地巿级同等政策。上级政策有变化的,以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的对符合南湖区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符合市级同等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止,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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