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597号(财税金融类26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2
摘要:税务总局采取推行电子发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措施推进税务管理电子化,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597号(财税金融类26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税收征缴全程电子化 降本增效普惠纳税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管理电子化建议的意见

  税务总局采取推行电子发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措施推进税务管理电子化,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

  2015年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包括电子发票在内,满足规定的电子会计资料,可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入账。上述文件的实施,从制度上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保障了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

  电子发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税务机关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电子发票的推行工作。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企业信息化水平差异大,社会对电子发票的接受程度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制度配套措施,税务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统一协调推进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宜在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基础上,再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优化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2016年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A级、B级、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改为通过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二、关于打造财税一体化云平台建议的意见

  目前,税务部门正在研究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优化完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提案中提出的“打造财税一体化云平台”,借助大型企业资源优势,降低实施和征缴成本,为企业建立一个低成本的纳税环境。

  三、关于打通税务系统与征信系统建议的意见

  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将纳税信息并入征信管理系统,还需要逐步推进。税务部门已于2015年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并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推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纳税信用信息。与此同时,税务部门积极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已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签署20余份对不同领域信用主体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其中,按照2016年签署的《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信息将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并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税务、银监部门已就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开展深入合作,连续两年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活动,通过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将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缓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结合税收征管法修订进程,持续推进与征信系统共享信息工作,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2006年,人民银行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年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覆盖范围持续扩大,除主要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报送的信用信息外,还采集工商、环保、司法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奖励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非金融信用信息。2014年12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税务总局稽查局签署《合作备忘录》,约定将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同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的税务信息,并基于税务信息开发征信产品,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供征信服务。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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