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资[2022]68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2
摘要: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房租期限统一调整为免除6个月房租。出租人减免房租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补充通知

川财资〔2022〕68号       2022-06-02

相关省级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政策相关要求,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房租期限统一调整为免除6个月房租。出租人减免房租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相关省级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有房屋房租减免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房租减免所有程序,7月底前完成免租工作。

  三、省属国有企业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省属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

  四、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应与承租人协商,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根据省委、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的相关要求,四川省财政厅会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补充通知》(川财资〔2022〕68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通知的起草依据是: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2〕2号)。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

  以自有房屋出租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省属国有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参股企业出租房屋的,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房租减免支持。

  (二)减免对象

  1.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非服务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2)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小微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予以确定。

  2.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三)减免期限

  1.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具体为列入地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或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2022年免除3个月房租。

  2.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

  三、执行口径

  (一)什么时间落实房租减免

  相关省级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在7月31日前完成免租工作。7月31日后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应免尽免、应免快免”的原则,加快落实。

  (二)有哪些房租减免方式

  一是政策优惠期的租金已缴纳的,可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也可以由出租单位直接退还;二是政策优惠期的租金尚未缴纳的,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承租非国有房屋是否享受房租减免

  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房屋不属于国有房屋,承租上述业主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承租中央企业国有房屋是否享受房租减免

  承租中央企业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执行,若我省减免力度大于该文件减免力度,按我省政策执行。若存在执行不到位情况,可按中央企业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反映。

  (五)出租方是否可以变通执行或不执行减免政策

  不可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巨大压力。为此,国家出台了系列扶持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出租的房屋是国有资产,携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责无旁贷,应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积极应对。

  (六)坐落在省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房屋是否执行减免政策

  坐落在省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房屋,可按照我省政策向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四、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上述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解释权归属

  本通知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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