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外[2000]4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02
摘要: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外[2000]45号        2000-02-02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征收管理分局:

  为了搞好一九九九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有关工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形式由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可选用名义工资形式或实发工资形式,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税前扣除。名义工资和实发工资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采取名义工资形式的不再提取有关福利、保险等各项基金。

  二、有关各项基金计提问题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根据国家关规定提取,允许税前扣除。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除此这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费类费用。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门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5%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

  允许在税前计提或据实列支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适用实行名义工资的企业。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根据省、市政府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有关住房周转金的问题

  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在企业住房周转发中开支。

  企业出售住房给职工所发生的损益,计入住房周转金,但红字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企业已售给职工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费和维护费。

  四、有关出口补贴问题

  企业在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98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99年内出口的商品,以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可在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应计未计费用问题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到以后年度补扣。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

  六、有关担保费问题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费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而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七、有关支付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因投资控股等关系向总机构交纳管理费,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列支。

  八、有关购买国库券所得问题

  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有关地方所得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应与所得税税率相适应。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或按政策可减按24%、15%、10%、7.5%,地方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2.4%、1.5%、1%和0.75%。

  十、有关多报亏损问题

  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多报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处罚数额,据以处罚。

  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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