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函[2010]8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4
摘要:各地要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和宣传形式。一是利用办税服务厅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等简明、醒目的形式进行全文公开。二是积极利用当地媒体、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8号               2010-1-1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9〕7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下简称《公告》)的重要意义,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及时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方案,迅速落实各项措施,因地制宜,点面结合,扎实开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在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强化国地税合作,形成宣传合力。

  二、市局与市地税局联合在2010年1月18日的《宁波日报》全文刊登宣传《公告》,并印制宣传手册、宣传张贴纸等下发各地,免费向纳税人发放提供。各地要将市局下发的《公告》宣传手册放置在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取阅,将《公告》张贴纸张贴于各公共场所,做好《公告》的广泛宣传工作。

  三、各地要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和宣传形式。一是利用办税服务厅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等简明、醒目的形式进行全文公开。二是积极利用当地媒体、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三是利用各行政办事窗口、社区、乡村、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四是利用日常开展的纳税辅导会、税企沟通会等形式,积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讲解。五是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

  四、各地在面向纳税人宣传《公告》时,既要宣传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更要突出宣传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面向纳税人宣传的同时,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公告》内容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从而努力提高税务人员依法治税意识和纳税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把维护纳税人权利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