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席会议制度》等六项推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9
摘要:通过建立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沟通会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税、地税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研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效落实。

  四、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会签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国税地税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确保征管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宣传,提高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公文质量,增强征管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制定的规范性及文件之间的统筹性,促进我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会签的范围

  落实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所有涉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合作的文件。

  二、文件会签审核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二)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三)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四)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三、文件会签的程序

  (一)国税或地税起草的公文,涉及另一单位职权范围的,主办单位应商得会签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文头稿纸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再送会签单位。如需紧急办理的,可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会签单位。如会签单位返回修改意见,主办单位对起草的公文作出相应调整的,应当再次送主办单位负责人明确签署意见。

  (二)作为会签单位对由主办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会签单位主办部门对来文应当按办文程序提出会签意见,报会签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如无不同意见的,由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见的,应当在来文中进行修改,并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后,由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会签的,会签单位负责人不签署姓名,并由主办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理由,将来文退回。

  四、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督查考核制度

  为推动我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督查考核,及时跟踪问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加大对各项改革任务执行情况、工作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推动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

  二、督考原则

  (一)统一部署原则。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考核要在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有序开展,及时发挥督查考核职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级负责原则。国税、地税分别考核,省局负责对各市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局负责对所辖各县区局、直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各县区局、直属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考核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考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考核事项落到实处。

  三、督考内容

  (一)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

  (二)中央,总局、省局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重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相关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落实情况。

  (六)各市督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督考方式

  (一)督查考核与调研工作相结合。督查考核部门可根据调研工作内容,与调研一起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考核工作,为深入调研搜集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二)整体督考与单项督考相结合。督查考核部门除对整体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外,还要对单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地督考与案头督考相结合。督查考核部门可以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实地督查考核,听取有关单位汇报,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综合分析各单位上报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案头督查考核。

  五、督考程序

  (一)督查考核事项的提出。需进行实地督查考核的工作,督查考核部门向任务落实部门提出督查考核事项,并下达《督查考核通知单》。案头考核无需下达《督查考核通知单》。

  (二)督查考核事项的实施。实地督查考核,发出《督查考核通知单》后,按照具体内容进行督查考核。案头督查考核,根据掌握的各种资料进行督查考核。

  (三)督查考核结果的反馈。督查考核部门要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形成督查考核通报,推进工作落实。

  六、督考要求

  (一)每一项督查考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通报。

  (二)被督查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督考部门工作,对督查考核内容应如实反映,严禁弄虚作假,推诿扯皮。

  (三)督查考核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涉密信息,不得未经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公布督查考核结果信息。

  七、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更好地为征管体制改革和税收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目的

  通过建立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分类清晰,归档及时,试点工作全程管理留痕,便于今后查阅和使用。

  二、归档内容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在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直接或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影音等各种类型的历史记录,是日常工作参考和查阅的重要依据和可靠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文件资料。指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市县税务机关制发的各类文件。

  (二)人事资料。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税务机关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中成立的各类领导机构、组织机构情况。

  (三)宣传资料。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刊发的各类宣传资料,被总局刊发的各类简讯、动态、信息资料,省局编发的各类简报等。

  (四)总结资料。各类总结报告、经验材料、事迹材料、各类报表等。

  (五)会议资料。各类会议纪要和各级领导会议讲话。

  (六)影音资料。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七)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

  三、归档要求

  (一)试点工作期间,档案由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合组负责归集、整理。试点工作结束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续管理。

  (二)档案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不同方式归档。纸质档案分不同类型分别装订,电子档案分别存入内网、外网专门文件夹。不同种类的档案分别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整齐划一。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档案中的涉密信息。

  (四)要加强档案管理,注意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盗。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四、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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