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税专票 记得及时勾选确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建华 潘平 张国林 人气: 时间:2021-11-05
摘要:具体来说,在取得发票前,应向开票方提供准确无误的开票信息;取得发票后,要及时对票面信息进行核对,并在取得当月及时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发票信息,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近日,一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未及时进行勾选抵扣,没能第一时间发现该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错误,导致次月申报纳税时,无法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下,企业进行了处理,但还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基于此,笔者提醒纳税人,取得发票后,一定要及时进行勾选确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发票未及时勾选抵扣

  A公司是一家从事矿产品批发的商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A公司从B公司购进一批货物,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4200万元,票面税额共546万元。因企业办税人员事务繁忙,当月未勾选抵扣。7月初,该办税人员报税前,打算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6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抵扣至2021年6月。但在操作时,企业办税人员却发现,查不到发票信息,企业并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于是向税务机关寻求帮助。

  经核对,问题在于,销售方B公司开具发票时,填错了购买方A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受票方A公司又未及时对发票进行勾选抵扣,导致没能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应处理。

  因这部分原本可供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数额较大,且企业资金不足,7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后,A公司形成了欠税。当月,A公司联系B公司重新开具发票。B公司对错误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了发票。由于A公司7月并无销售业务,重新取得B公司开具的发票并勾选抵扣后,形成了增值税留抵税额。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企业欠税。

  虽然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了A公司的申请,但由于7月税款未按时缴纳入库,A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风险:企业需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20年2月1日起,全部一般纳税人,均已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据此,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抵扣。

  对于A公司来说,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中,将6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当月进行勾选抵扣;也可在7月申报期内,勾选抵扣至6月税款所属期。但无论如何,A公司都无法将取得的开票日期为7月的发票,勾选抵扣至6月税款所属期。

  如果A公司在6月勾选抵扣时就发现该错误,可以要求B公司对错误发票进行作废并重新开具,然后在当月勾选抵扣。但由于A公司6月未及时进行勾选抵扣操作,发现该错误时已经跨月,只能要求B公司于7月重新开具发票,并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至7月税款所属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据此,A公司7月申报后形成的欠税,可在7月要求B公司重新开具准确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抵扣且在8月申报期进行增值税申报并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以该笔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不过,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此一来,A公司不仅6月增值税税负增加,还需要额外承担因税款未按期入库所导致的滞纳金。

  建议:持续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的全面覆盖,增值税发票信息已经能够实现实时上传,纳税人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具体来说,在取得发票前,应向开票方提供准确无误的开票信息;取得发票后,要及时对票面信息进行核对,并在取得当月及时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发票信息,勾选抵扣进项税额。一旦无法查询到发票信息,要及时与开票方沟通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查明具体原因。如果属于发票信息有误的情况,应在当月要求开票方对已开具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避免可能的损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