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农[2000]17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鹤栖园公墓出售墓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应按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价格征收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鹤栖园公墓出售墓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2000]170号       2000-06-02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盘锦市鹤栖园公墓出售墓地征收契税的请示》(盘地税农[200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盘锦市民政局出售墓地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按章缴纳契税。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应按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价格征收契税。如果转让合同或协议中注明了石碑等附属物的价值,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扣除与土地可以分割的附属物价值,如石碑;其他不能移动、分割的附属物价值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盘锦市民政局代扣代缴契税。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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