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1997]3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24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凡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依本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检手续,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7]30号           1997-02-2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凡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依本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检手续,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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