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票据”风险防范要点深度解析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人气: 时间:2021-09-18
摘要:笔者针对大家实务中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做了一些总结说明,虽然都看似都是小问题,但小问题堆积起来,小发票可能引发大风险,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引起大家重视。

  企业合规票据风险管控是营改增以来都是大家口中的热议话题,也是税务机关以票控税,严厉打击企业虚开或者是偷逃税款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那么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后,我们大家都知道,关于涉税票据的管理是越来越严了,而且我们中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是以票控税,自从金税三期上线以后,更是迈进了数据管税时代,所以我们中国的管税思路进入了一个以票控税+数据管税的模式,因此,企业涉税票据管理与风险识别就显得十分关键和重要,那么本文笔者将结合实务中大家咨询较多的以下票据相关问题,来为大家分别进行解读和分析。

  1、一般纳税人可以代开发票吗?

  2、超范围经营可以开票吗?

  3、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自开专票吗?

  4、需要代开发票的情形有那些?

  5、审核发票的11大关注事项?

  1、一般纳税人可以代开发票吗?

  大家应该都知道,开发票有两种方式:自行开具发票、代开发票。自行开具发票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方式没有商量的余地,无论你发生什么样的业务,从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一律自行开具发票。那么这个跟我们营改增之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你比如说,对于营改增之前生产制造业而言,正常来说,它的销售业务是自行开票。但是如果生产制造业把不动产办公楼用于出租的话,因为交的是营业税,这时候就要去地税机关去代开营业税发票,可是自从营改增以后,我们所有的发票就一律是要自行开具,这里指的是我们的一般纳税人。

  2、超范围经营可以开票吗?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票没啥问题,但是实务中会遇到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超范围经营了怎么办?什么叫超范围经营?比如说一个生产制造业,它的主营业务就是生产加工和销售,如果它把自己的闲置的一处不动产用于出租了,这时要交的是5%或者9%税率的增值税,但是出租并不是它的主营业务,而且它的经营范围里也没有不动产出租类业务,这个企业想开9%的税率,但由于开票系统里没有这一档税率,所以就要去税务机关进行税率核定,在去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的时候,有的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你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去进行增项才行,此时,我们该怎么办?

  其实,对于这个事情,实务中我们都会遇到,但是大家会发现一个问题,原来我们在营业税时代的时候,我们去地税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从来没有说让我们去增加范围才能开营业税发票。但在增值税时代不一样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去增加经营范围,但是实务中你会发现,要是这样去增加经营范围的话,那我们一个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可能会多到写不下!为什么会写不下呢?因为我们可能是今天出租了不动产的业务,后续可能又有其他的业务发生!况且有时有的经营事项是无法增加的,你比如说我们企业之间的这个资金的拆借业务,甲企业有多余的资金便把钱借给乙企业并收取了利息,因为甲企业取得了这个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要去交6%的增值税,但是在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甲企业发现系统并没有这个6%的税率,那这个时候去开发票,税务机关如果让去增加经营范围,那么请问大家,去工商能增加上这个经营范围吗?可以肯定的是工商机关是不会给你增加金融服务这个经营范围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按照增加经营范围的逻辑去开具发票根本就无法实现!

  那针对这种情况,实务中我们到底要不要去增加这个经营范围呢?如果增加不了经营范围!这样的业务难道就不要做了吗?当然不会!因为实务中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去增加经营范围的的情况,并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税法上并没有要求我如果有了新业务就一定要去增加经营范围,才能去核定税率,然后再去开票,国家层面是没有这个规定的,实务操作中湖北,内蒙等省份,在出地方营改增指引的时候,也强调过这个事情,说是不用增加经营范围就可以直接开具发票的,可是,我们总局并没有对此下发文件,所以导致实务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呢,税务机关都要求我们去进行增项,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实务中,大家应该这样来做,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生产制造业,那么生产制造业增值税税率是13%,经营中发生了不动产出租的业务,那你可能是要去跟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增加一档5%或者9%的业务税率,可是税务机关,可能会让你去增加经营范围,如果沟通解释说明都不管用,这是建议大家不要和税务局硬杠!不要因小失大,实在不行,就去增加经营范围呗!再比如说,还是生产制造业,我们的税率还是13%,如果我们出租的不是不动产,而是有形动产,那么有形动产出租,税率也是13%,那这个时候我这一档税率已经有了,我还要不要去税务机关增加这个经营范围呢?建议大家就不用去工商增加这个经营范围了,因为我本身就有13的税率。我直接就可以开出有形动产租赁的这样的一个发票,那大家就会问: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处罚我们吗?可以肯定的是:不会处罚,因为税务机关没有任何依据和文件来处罚大家,因为你们并没有超范围使用发票,超范围使用发票和超范围经营它是两个概念,我们超范围经营是说我的经营业务扩展了,可是超范围使用发票是指什么呢?指的是?比如说应该开具营业税的发票,我开出增值税了,这叫做超范围使用发票。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我们这个6%的这个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那我们根本增加不了这种经营范围,对吧?那这种情况下我怎么核定6%的税率呢?如果说税务机关非要我们增加经营范围的时候,那我们可以在营业执照上去增加一项服务这个经营的范围,只要增加了某项服务业务是6%的税率,那我们就可以自行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了,这是实务中笔者给大家的建议,大家可以按此方法操作。

  3、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自开专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到底应该怎么来开具发票?根据营改增后衔接政策来看,先是小规模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小规模的建筑业陆续放放开可以自行开具专票的限制,也就是可以开3%的专票。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出台后,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从2018年的2月1日起也可以自行开3%税率的专票了。再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但是当时以上文件都有一个特殊规定,以上几类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可以自行开具3%的专票,但是如果发生了不动产5%征收率业务的时候,是不可以自行开具专票的,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5%征收率业务还是要去税务机关进行代开发票的,再后来就到了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这个政策关于施行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20年2月1日之前依然是之前规定的8大行业可以自行开具专票。自2020年2月1日起,全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就都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即使是专票也无需再代开了。但是是自愿选择,你不选择代开,依然可以选择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其实给了一个过渡的缓冲期间,一个灵活的选择余地。

  4、需要代开发票的情形有那些?

  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现行规定,均可自行开具普票和专票,那么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税局代开发票可以从代开范围和代开种类两方面来看,那代开的这个范围呢,现行规定下,以下几类情况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发票:

  第一类:就是上面已经提到过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类:是收缴发票或者是停止发票的这个纳税人;

  第三类:是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类: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四类人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三类纳税人,一般只能去申请代开普票而不能开专票。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情形下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它情形下是,只能代开普通发票。另外实务中,如果遇到对方不给我们开发票的情况,我们可以找到税务机关去进行投诉,税务机关一般会对不开发票的企业进行责令整改,如果在限期内被整改的企业还是不能给我们按规定开发票的话!税务机关会采取收缴他们的发票的方式来代替他们去进行开具。

  5、拿到发票该怎么审核?

  大家拿到发票的时候,是如何审核的呢?我们在用眼睛进行审核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这一点不管在增值税上还是企业所得税上,大家都深有体会,也就是没有合规的票,既不能抵扣又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甚至不能在土地增值税作为成本扣除项目进行扣除!那以票控税的这个理念到底体现在哪里?首先呢,我们来看一下发票抬头,那么大家都知道如果纳税人使用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付款方全称的这个发票,那这个发票就会被视为不合规的,那么这个不合规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不能用于税前扣除,更不能用于出口退税,也就是不合规的发票,可以没有任何用处的。所以,发票抬头必须是销售方全称或合法简称,不可少字缺字多字,否则都可能因此遭受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1)个人抬头的发票能收吗?

  关于发票的抬头,那么到底它可不可以为个人呢?个人抬头的发票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能大家第一反应就是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也有几种例外的情况,比如说我们在坐高铁,在坐飞机,那么这样的票据的抬头都是我们个人的名字,这个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可以;有的时候,比如说我们报了一些专业职称费用,那么这些职称证上边的这些名字也是个人抬头的,那这样的票据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当然也能;还有一种,就是我们医疗票据,那同样是我们个人抬头的,当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我们实务中常见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以上几种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且存在争议,像通讯费发票,我相信,每一个企业应该都会给予员工通讯费补助,当然了有的企业是进行定额补贴,直接发钱,有的是凭票直接报销。那么这个时候大家就需要注意了,通过直接给钱补贴的方式是不要发票的,直接并入工资薪金,就可以了。如果是凭票报销,那就需要个人拿发票来进行报销,那么这个发票的抬头,就是我们的个人而不是企业,这样的通讯费抬头是个人的这种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是不得列支的,那么对于这一项个人抬头通讯费发票的业务不论是国税总局,还是各地方的规定基本都是一样的,都明确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有个别地方以前曾发过文件,说是这个个人抬头的通讯员发票,如果能够证实是属于为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借票据再附上身份证的复印件,就可以扣除。但目前很多早期地方政策均已废止或失效了,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全国各地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的,那么原则上都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是实务中,全国各地通讯费抬头是个人,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税务机关看到这一事项的时候呢,有的时候会管,有的时候不会管,因为它毕竟是企业真实实际发生的,那如果税务局要是上纲上线的话,那肯定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是企业采用凭票报销通讯费需要留意的问题。

  (2)发票内容如何填写?

  对于发票内容如何填写,税总货便函2017年的127号文的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那么原来的规定,也就是发票管理办法上也说了,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实际上呢,两句话是一模一样的,只不过是出自两个不同的文件。

  那也就是说,除了我们发票管理办法上有同样的规定,税总货便函2017年的127号文有再一次进行了规定,那也就说明发票项目填写必须要齐全。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怎么样才算是项目填写齐全?开普通发票要不要把这些项目都填写齐全呢?实务中我遇到这么一个案例,我们知道在2017年实际上出台了一个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16号公告的要求是说开普通发票的时候呢,要把税号写上,那么其他的并没有要求,并且16号公告的出台,是在这个127号文之后,所以当127号文出台的时候,就有学员在发微信咨询关于普通发票开具是否要把项目都填写齐全的问题?我给他回的是:要填写齐全,因为普通发票也是发票?

  可是我刚回完消息,学员马上就给我发了一个链接,那么这个链接上写的标题非常醒目,标题是什么呢?标题上是这么说的,明确了!开具普通发票无需填写详细信息!我突然不知道应该怎么回复他,为什么呢?因为我不知道的他的具体要干嘛,是请教呢?还是说老师,您说的不对?实际上他发的这个链接,我之前就已经看过了。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在看一些财税公众号所发的文章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要学会判别,因为一些财税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标题党太过严重,并且不一定是百分之百准确,大家一定要有自己独立思考下的判断,很多东西是相对而言的,切忌绝对化,对于发票问题,建议大家可参考会计处理上的谨慎性原则来处理和思考问题。

  所以大家要明确的是,我们在开具普通发票的时候项目实际上也是要项目填写齐全,但是,由于后来出台了2017年的16号公告,而且16号公告明确的要求是,要把税号写上,所以目前,我们开具普通发票,只要把税号写上了,地址、银行电话、这些内容没写,我们也认为这个票据是有效的。当然了,其他项目你也要填写齐全,比如说:收款人,复核人等等。之所以实务中存在各种问题,是因为现在这个税法的知识普及还是没有那么广,所以很多单位和我们的财务人员呢,并不是很理解,还是按照老的习惯去进行开票,所以它本身就会有一个过渡的时间,当我们这个过渡的时间,过去以后,大家都习惯变成了自然了,那么我们在开具发票上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事儿,那么,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实务中呢,都是应该项目填写齐全,来进行开具,毕竟,合规是防范风险的前提,内容完善是避免不必要麻烦的一个关键。

  (3)发票没写收款人、复核人有效吗?

  在实务中,经常会接收到很多客户的问题:我们拿到这张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没写!这张发票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个事情一直都有争议,也没有一个结论,那笔者今天就给大家一个结论,来告诉大家这种情况下的发票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名称,代码,号码,联系及用途和客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商品名称,项目经营以及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等。那么通过发票管理办法,我们看到发票的项目包括了以上这么多种,那么从以上政策项目范围上来看,并没有包括收款人和复核人?只有一个开票人,另外我是希望,大家看政策的时候,能够学会分析税法文件的一个方法。虽然以上整个列举事项上呢,只有开票人,并没有收款人和复核人,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没有,就应该是合规的呢?这块要注意的是,整个文件在列举到最后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字“,叫做“等”!那么这个“等”字!在我们税法上是指除列举这些事项上外,还没有被列举到的事项呢,也包括在内。

  所以通过文件的解读,对于我们发票上没有列举到的收款人和复核人,也应该包含之内,所以财务人员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还是应该把这个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这三个人都填写齐全,实务中呢,出现过这个因为发票上没有收款人和复核人,被税务机关进行了整顿的案例,怎么整顿的呢,就是被要求增值税进项不允许抵扣,所以呢,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税务局真的是上纲上线,那这个票据,就肯定是无效的了,所以按照谨慎性原则,还是应该将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这三个人都填写齐全的。

  (4)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以是同一人吗?这块要注意的是!这三个人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名,在税法上并没有文件来规定,但是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上来讲,我们都知道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岗位之间呢,是要互相进行制约的,所以这三个人肯定不应该是同一个人,因此,实务中,大家把握好这样一个大原则,就可以了,尽量不要让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三人为同一人。

  (5)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吗?

  谈到发票盖章的问题,首先一个问题就是那我们发票到底盖财务专用章还是盖发票专用章?相信大家都应该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是盖发票专用章,这个据我所知,一些老财务人也应该知道,之前发票盖章既可以盖财务专用章,又可以盖发票专用章,可是大家可能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已经不能再盖财务专用章了。其实,2011版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第28条上规定,在代开发票的时候呢,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要加盖发票专用章,那么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就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了,加盖财务专用章就不再有效了,所以大家对这个时间,有一个了解就可以了。

  (6)发票章子盖错了怎么办?

  一不小将发票章子盖错了怎么办?比如说我盖成了财务专用章,那我同时再旁边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那这样的票据是有效还是无效?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发票上只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发票上出现了两个不一样章子,这个发票是无效的,所以只能盖一个章子。那么关于这个发票盖章,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大家也经常会问到,说是第一个发票专用章没盖清楚,那我又再旁边补盖了一个清楚的发票专用章,这样以来,这个发票上就有两个章子同时存在了,那么大家,也思考一下这个问题,这样的发票有效吗?那对于这个问题呢,各地方就有不同的这个观点了,那很多人认为有效,他们讲的是:你看支票上如果一个章没盖清楚,再补盖一个都可以,发票,笔者认为道理也应该是这样,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是有效的。

  但是在实务中,对于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争议,这个争议让人听起来可能觉得有点好笑!因为税局说了你这个发票无效,为什么无效?因为发票管理办法上规定,发票要一次填开,既然是一次填开,怎么能盖两次章呢?所以只能盖一次章。但是这样的一个说法,未免有点牵强?因为我们整个这个税法文件中,并没有单独的出具一个文件,或者是一个条款来说明,这个发票专用章没盖清楚,再补盖一个是无效的,所以,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也不会去钻这个牛角尖,教条式的这样去界定,但是也不乏有一些税务基础官员,像专管员等,会给我们这样的一个说法。所以实务中,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是可以用的。但是,笔者给大家一个建议,面对这种情况,根据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如果说发票金额小一点的,当然无所谓,但是金额大一点的,我们就争取一次性把它解决,就漂漂亮亮的盖一个章最好,以免产生争议,但是即便这个事情产生争议了,那么税务机关也不会对此抓着不放,不能说因为这个事情,闹到行政复议去打官司的这种程度,仅仅是一个发票章的问题,关键是没有政策说明盖两个章是无效的,当然,大家应该都不会犯这么低级的开票错误。

  (7)代开发票没盖章能用吗?

  实务中,企业很多时候都会收到这个代开的发票,大家有记得代开的发票是由谁盖的章子吗?因为实务中,既会收到代开的专票,也能收到代开的普票,都是税局代开的。那么这个代开的发票到底由谁来盖章呢?税总货便函2017年的127号国税发[2006]156号中均有规定,税总货便函2017年的127号文第四条说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在代开专票的时候,加盖税务机关的章。国税发[2006]156号也是类似的规定。

  那么其实总结起来一句话,代开的专票是由企业盖章,代开的普票是由税局盖章,当然了个人除外,因为个人他没有签章。所以这里边我们就会发现取得代开的发票,永远都不会出现有两个章的情况,但是实务中我们会发现代开的发票,既有税局盖章,又有企业盖章,这样的发票其实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应该是专票企业盖章,普票是税局盖章。

  (8)发票章子盖反了怎么办?

  关于发票盖章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实务中,有人问:何老师,我一不小心把发票专用章盖方向反了,就是头朝下,脚朝上的意思。这种情况下,这个发票是有效还是无效呢?这里我想说的是,年轻财税从业人员会担心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的正常,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营改增以后,关于票据的这个管理,变得非常的严格,在大家以往没有把它当做问题的时候,实务中,它却逐渐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那么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这个发票专用章即便竖着盖,都是有效的,为什么?因为只要你盖的清楚准确了就可以了,他并不在乎说,你到底是该歪了,还是盖斜了。那么另外在实务中,还会有学员问,电子普通发票,是不是要打印出来再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呢?这里要告诉大家是,不需要,你直接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9)没盖章的发票能用吗?

  没盖章的发票能用吗?这个要区分情况来看,实际上,有些发票是不需要盖章子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年479号)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时候,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只能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可是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难得到执行。就是说,实务中,很多人在买车的时候,对方会在三联发票上全部加盖了印章,这个是实务中存在的一个现象,大家买车的时候,也可以多加留意,是不是也会遇到这种情况。政策的规定是销售机动车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时候,发票联盖章,抵扣联和报税联是不得加盖印章的。另外,根据国家税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目前通过ukey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没有发票专用章的,之前通过其他平台开具的老版本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发票专用章也是有效的。如何区分那些电子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子,那些电子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实有个非常简单的方法,我们就看看发票的右下角备注栏下面有没有销售方(章)的字样,如果有那就不是通过ukey开具的,需要盖章。否则不该盖章。

  (10)这张发票能用吗?

  每一次发票监制章的更换,都会引来一大波公众号标题党式的极力抓眼球的“炒作”和“宣传”,更是引来一大批财务人员的紧张情绪,总担心收到的报销发票会不符合政策要求。实务中经常有人微信发来一张发票来问:帮忙看一下这张定额发票还能用不?麻烦帮忙看一下这张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吗?看来我们财务人员已经被不断变化的财税政策搞得留下心理阴影的,有点草木皆兵,啥事情都想找人再确认一下,总怕一招不慎,惹来麻烦。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目前发票监制章更换,就是一个换版、换监制章,不是增加或缩减发票种类,发票的种类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说你取得2019年1月1日后开具得发票,需要看看发票监制章是不是换版后的而已(审核发票是否为“国家税务总局”字样即可),发票种类依然是那些种类,定额发票还是可以用,只不过需要换个监制章,而已,目前下图中列举的不论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类型还是非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票据类型,只要是合规发票,均可正常使用。

  (11)发票能压线错行吗?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以前经常说开发票不能压线不能错格,那么大家的印象里,就是说原来的发票是扫描的,如果压线了错格了可能导致扫描不上。那么如果按照这个理念来讲,现在发票已经是勾选的了,是不是说我们就可以压线和错格了呢?对此,税总货便函2017年的127号第二款规定:发票开具要字迹清楚不得压线和错格,也就是说大家目前在取得发票的时候也依然是不能压线和错格的,但是我们这个文件,针对的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也就是说我们的专用发票是不能压线和错格的,如果压线和错格着发票就是无效的。那么既然说的是专票不能压线和错格,那普票是不是就可以了呢!其实不然,因为实务中,我们财务经常会收到这样压线错格的发票,那我就必须站在实务的角度来为给大家提出具有实操性的建议。对于这个问题,因为文件采取的是列举式,既然列举的专票不能压线错格,那普票自然是可以的,但是虽然是可以,但是也要可以的有分寸有尺度,如果我们这个普票压线错格,导致我们小数点的后两位都显示不出来了,或者是直接税额都看不到了,项目内容都缺少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叫做票面信息不全,这样的票据,自然就是无效的了。所以专票和普票他们之间的这个区分还是有一些作用的,因为专票严格要求不能压线错格。但是实务工作中,不光是要求我们智商高,还要高情商,为什么这么说呢?比如说你的业务员拿回来了一张1000块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稍稍压了一点线,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到底是给他报销还是不给他报销呢?如果不给人家报销,那么财务人员可见在业务员的心目中应该是非常不讨人喜欢的,那么这种票据到底要报销还是不报销?给大家的建议是:可以报销,为什么?第一,1000块钱的这个专票的进项税影响并不大,第二,这样的发票放在原始凭证里被稽查出来的风险几乎为零,所以,大家可以去报销,如果说你强行的让他去换这1000块钱的发票,不一定能换得来,还会搭上非常高昂的这个人力,财力成本。

  以上为笔者针对大家实务中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做了一些总结说明,虽然都看似都是小问题,但小问题堆积起来,小发票可能引发大风险,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引起大家重视,也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大家可以一起共学共进共学共赢,共勉!如有探讨交流需求,可添加笔者微信:1599161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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