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4-01
摘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解读

  上述项目均平移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5〕118号相关政策,但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

  根据本附件第七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解读

  新增条款。本条的处理原则与3-7条保持一致,原因在于建筑服务有较为清晰的劳务发生地,与第(三)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处理原则不一样。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解读

  新增条款。工程监理与建筑服务紧密相关,同时给予免税政策。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解读

  本条“文化体育服务”免税是对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的平移。新增“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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