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对分支机构认定的影响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09-20
摘要:问:总机构A企业2013年8月因年应税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 营改增 试点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经营地点已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酒店业务,分支机构和A企业都有单独的税号。...

问:总机构A企业2013年8月因年应税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经营地点已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酒店业务,分支机构和A企业都有单独的税号。

“营改增”试点前,酒店每月将小卖部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后,总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是否也变成一般纳税人?其小卖部收入是否应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所述情况,分支机构取得了非法人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已成为独立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卖部收入(如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酒店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小卖部的收入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所述内容中的小卖部,在销售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的影响。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累计销售额如何确定?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免税方式助企业利益最大化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旧政策比较 

扩展阅读——
日常税收征管中,少数税务干部常常会在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如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上争论不休,甚至还会做出错误的行政审批决定,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浪费,同时也给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要是这样下去,我们再不引起足够重视的话,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败诉的结果。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自己平时的工作实践,就这一问题作如下总结。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即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如独立核算,则可根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认定标准来认定),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如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无需提供上述证明)。但分支机构属小规模商业企业(即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体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规定执行)。
   
总机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分支机构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说明:不要说总机构不是一般纳税人,就是其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照样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总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无关紧要,关键是看其是否独立核算及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补充:总分公司体制的,分公司为非法人企业,是否独立核算由总公司决定;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是法人企业,为独立核算单位。

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企业、母子公司制的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制的总公司
非企业法人:机关(立法-权力、行政、司法、军事)法人
事业(学校、医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企业、母子公司制的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制的总公司:全部为独立核算单位
---非法人企业---总分公司制的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由自己决定)

核算形式(纳税人自主决定):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统负盈亏

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与法人资格之间的关系(联系与区别):具有法人资格的一定是独立核算的,但独立核算的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因为独立核算是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是否独立核算是纳税人自主决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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