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3]327号 关于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审核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2
摘要:“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如实、准确地申报免税进口料件,并提供免税进口料件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认沿用2002年的方法,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关于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审核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3]327号      2003-08-12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2003年度的商品代码库,为认真贯彻“免、抵、退”税政策,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的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2003年1-6月的“免、抵、退”税电子汇总申报,应在9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从2003年7月份开始,生产企业须按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在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出2003年7-12月的“免、抵、退”税电子汇总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核定出口企业的实际离岸价。

  生产企业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记销售帐、开具出口发票和报关出口,做到三者的一致,并建立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日期以记销售帐的日期为准。

  三、“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如实、准确地申报免税进口料件,并提供免税进口料件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认沿用2002年的方法,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有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录入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发票时,须在备注栏注明“ST”字样,并将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附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后。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免、抵、退”税企业的申报时,须对企业提供的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进行电子信息对碰。

  五、结转深加工出口销售的申报审核,必须严格按照《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1]1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以实际销售价格为依据参与“免、抵、退”税申报,并提供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结转深加工货物进行全面审核,对于企业隐瞒不报或无法提供相应出口报关单的,应按规定征税。

  六、出口报关单日期在2002年度,记帐日期在2003年度的出口报关单的电子信息,发现核对有误的,可以通过在2002年度的审核系统和外部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或向签发地海关发函调查等方法确定准确的数据,并就该项电子信息作“人工挑过”处理。出口报关单日期在2003年1月1日后的,由于已全面采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对碰,不再适用上述方法。

  七、2003年第一次“免、抵、退”税申报的上年结转数按照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准的2002年度“免、抵、退”清算表所列的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如实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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