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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今年的税收检查中发现少缴个人所得税,遭到税务局罚款,请问这部分罚款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贵公司由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处,发生的罚款,在会计处理时,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该项支出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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