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22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服务协议签订程序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0
摘要:网页方式没有发票认证和出口退税申报的功能,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季度申报(不包括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服务协议签订程序的函

青国税函[2008]220号              2008-11-20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青岛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青岛和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天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网上办税系统服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纳税人在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过程中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软件)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局现对各服务单位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提出以下规范,请认真执行。

  一、各服务单位必须印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系统致纳税人的一封信》,放置在公司醒目位置,纳税人前来办理业务时,必须向纳税人发放,请纳税人先行阅读。

  二、各服务单位今后印刷的协议文本中,必须以加粗黑体字增加“甲方已知晓当前可选择的各种免费或付费的纳税申报方式和所有网上办税软件服务单位,自愿选择乙方的网上办税软件,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条款,纳税人明确知晓上述内容后,才能签订服务协议。对于服务单位已经印刷的空白协议文本,采取在协议文本醒目位置加盖上述条款章的方式明确。

  上述规范,自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系统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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