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20]第63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71号(经济发展类31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12
摘要: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由借贷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还本付息义务。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71号(经济发展类31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金函[2020]第63号       2020-09-12

颜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组合拳化解新冠疫情引发经济失控风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民营经济减息和免息相关政策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由借贷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还本付息义务。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民营企业确有还款困难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充分沟通,平等协商,有效运用展期、续贷等手段,推进企业债务重组。

  二、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政策

  一是财政部出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降低重点群体的融资成本。今年4月,财政部联合人社部、人民银行印发通知,扩大政策支持范围,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等纳入支持范围,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放宽企业支持条件,延后执行利息分担机制,优化贷款审核发放流程。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可按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二是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民营及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2020年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减半收费。

  三是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底,着力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流动性问题。

  四是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通知,要求银行切实提高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比例,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更好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政协委员所提进一步优化企业还款政策等相关建议,积极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力以赴帮助民营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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