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调查报告:南通市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反响与建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晶 顾峰 人气: 时间:2015-07-27
摘要:  南通市是全国著名的 建筑之乡 。多年来,南通市建筑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市场覆盖、施工能力、工程质量等位居全省和全国地级市前列。今年4月初,《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5]14号)已明确提出...

  (三)建筑企业主动对接“营改增”情况

  针对“营改增”政策将涉及到企业管理方式尤其是财务管理方式的多项变革,受调查的企业纷纷反映,正在积极应对这种变化,通过提前筹划、仔细研究,采取应对措施,尽力使“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平稳过渡,将影响降到最低。

  1、强化财务管理。企业反映,在营业税制下,企业只需按营业税的计征要求把工程施工收入核算准确并按期纳税,就不会有涉税风险。这就造成,部分项目公司、挂靠公司只记流水账或不建账,集团公司在纳税申报核算工程施工成本时也存在估计或倒轧现象。“营改增”以后,企业不仅要将销项核算准确,还要在进项发生时及时取得、及时确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核算不准确,不仅会带来涉税风险,而且会导致企业的实际税负上升。这种形势,促使企业自主自发地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受调查的28家企业中,已有18家企业已在年初扩招财务人员,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配备专门的税务岗位, 5家大型企业正在升级财务软件,并着手研究将财务软件与税控软件相互对接,以规范核算、并减轻核算工作量;所有企业均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了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并要求所属的项目公司、挂靠公司全面建账建制、规范核算。

  2、加强税收筹划。企业反映,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方面,今后将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虽然材料价格会高,但是可以从其得到增值税发票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更有利于降低税负,企业从现在起就注重供应商的洗牌,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在筹划企业发展策略方面,有的企业已将增值税的多种优惠政策作为筹划切入点,有针对性的确立投资方向,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建项目问题的处理上,企业正在积极与甲方单位协商沟通,对那些已经竣工但尚未办理决算的工程项目办理决算手续,尽量防止“营改增”实施以后销项与进项抵扣不匹配造成税负增加的问题。在固定资产投入方面,对购置新设备的计划,尽可能暂缓执行,如果确有需要,也尽量以租赁方式临时解决,尽量使投入的固定资产在“营改增”后可以得到相应的进项抵扣。

  3、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受调查的企业中,2家企业参加了国家住建部组织的“营改增”税负情况调查,16家企业参加了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建工局、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建筑业“营改增”调查,企业从适当降低税率、调整抵扣办法、设制过渡期政策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建议,并且呼吁改变现有建筑业各类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下调计提保证金的比例,以减轻建筑业企业的现金运行压力。同时,企业也将“营改增”后短时期内企业会出现税负增长、管理成本增加、利润下降、部分小企业甚至面临破产风险等情况向地方政府进行了分析汇报,并将上海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对税负有增长的企业推出的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予以汇报,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补贴支持。

  三、相关建议

  受调查的企业十分期待上级部门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特点和过渡期内的衔接问题,为建筑企业平稳过渡、顺利适应新税制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建议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特点设计抵扣政策

  1、针对“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较高、抵扣较低、扣抵不足等问题,适当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2、允许建筑企业以有效的商品混凝土购进发票额为计算依据,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扣除额。

  3、针对“营改增”后短时期内,由于上游行业管理不够规范,建筑企业存在取票难、抵扣难的问题,建议明确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建筑企业可以以购进的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材料实际支出额为计税依据,按11%的税率进行扣除。

  (二)建议实施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差异性政策

  1、区分新老项目,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即:新老项目分别核算,“营改增”后承揽的新项目,严格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的老项目,按3%的简易计征率缴纳增值税;执行期限可设定为3-5年,也可到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并结清税款为止。

  2、以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点前生产用存量资产的净值和摊余价值为准,按照“营改增”时点后被使用而转化为销售额的实际数乘以相应进项税率,逐月计算进项税额,在相应的纳税期内作纳税抵扣。抵扣时间可限定为3—5年,也可以到各项存量资产的净值(或摊余价值)至零为止。

  3、对BT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且能准确核算的利息收入,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建议尽量减少税制差异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1、在纳税地点上,采取“单位法人向其分支机构注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与向法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预缴比例可设为开票额的1.5%。

  2、国税系统应加快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系统,减轻建筑企业审核验证发票的负担。

  3、对建筑企业因扩大财务人员队伍,给予“工资薪金”成本加计扣除等所得税优惠;同时,对企业核算软件升级形成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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