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铁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可以对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统一向铁西区国税局申报、纳税。 二、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三、对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增值税税款征收管理方式。门店预缴征收率为0.1%。 四、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等手续时,由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涉及到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工作时,由该纳税人汇总缴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此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 附件: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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