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出租车税控器可获得税收抵扣优惠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2
摘要:近期,某市出租车正处于换型期,而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每台新车上路营运都要安装税控计价器。但每台售价为819元的新型计价器其实并不便宜,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对个人从事营运业务,每车每月核定营业额为6000元,故每月定额征收营业税180元...

      近期,某市出租车正处于换型期,而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每台新车上路营运都要安装税控计价器。但每台售价为819元的新型计价器其实并不便宜,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对个人从事营运业务,每车每月核定营业额为6000元,故每月定额征收营业税180元(6000×3%,该省规定营业税按月征收起征点5000元)、月核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5.83元[(6000×12×30%×20%-1250)÷12,该省规定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为30%].故一些出租车司机致电对税控计价器的价格感到疑惑,作为个体工商户独立从事营运,是定额纳税,不论挣多少,缴的税都一样,为什么还要让他们安装这种机打发票的计价器?既然税控计价器是为了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而安装的,对车主、司机没有带来更多的便利,那么这笔购买、安装新型计价器的费用就应该由税务部门来支付,而不该由个人承担。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要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包括出租车税控计价器,这是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计价器,严禁私自拆装、改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税控计价器记录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将发票交给乘客。此后,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即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符合推行使用范围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凡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所以,税务部门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要求出租车司机安装税控计价器。

  再其次,出租车安装税控计价器可享受税收抵扣优惠政策。国税发[2004]44号文件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还规定,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假如,2010年8月,某从事个体营运的出租车司机,发生出租车税控计价器购置费用819元,按照财税[2004]167号文件、国税发[2005]185号文件的规定,则可在当期以后月份相应抵免营业税119[819÷(1+17%)×17%]元,抵扣个人所得税800元。由于营业税可全额抵扣,当月实际只需缴纳营业税61(180-119)元,个人所得税当月可抵扣255.83元,未抵扣完部分544.17(800-255.83)元,可以顺延下月,直至扣完。由于购置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可以抵扣应纳税额,实际上出租车司机购置费用最终完全是由政府“买单”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