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释义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8-03
摘要: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看,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早期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可为单位提供较多的效益。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确需加速折旧的情形有哪些?二是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三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选择哪些具体方法?本条在此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以及加速折旧方法。

  我国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自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允许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缩短折旧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确实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报税务机关备案。为了继续发挥加速折旧这一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参照国际经验,本条沿用以上政策并进行整合,明确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

  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

  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看,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早期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可为单位提供较多的效益。而在其作用后期,随着修理次数的增加,操作效率和产品质量都会逐渐降低,不断上升的成本降低了单位的收益能力。因此,为了使折旧的提取多少与固定资产的运营规律相一致,便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在其使用后期摊销较少的折旧。为了降低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无形损耗的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果,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货款,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允许企业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因此加速折旧这种间接优惠方式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所得税法所采用。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所以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此类固定资产的投入,允许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有些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也是对以前政策的延续。

  二、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

  本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本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加速折旧的方法

  本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xl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月折旧率

  例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2.55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分别为,第1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 x 0.4=40万元;第2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x 0.4=24万元;第3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24)x 0.4=14.40万元;第4年与第5年系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100-4O-24-14.4-2.55)/2=9.525万元。

  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l)÷2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x 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x月折旧率例如:对于一个折旧年限为4年,原值为11000元,净残值为1000元的固定资产,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x4/(1+2+3+4)=4 00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x3/(l+2+3+4)=3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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