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10个热点问题解答(厦门国税12366)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8-05-02
摘要: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三十)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三十)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TPSZSMART按:亲们关注2018年5月1日开始的新的VAT税率哈)

  2、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贷款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收取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商品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议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银行购买其他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征税,还是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答: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

  6、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7、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9、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否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将其中的2%支付(或“返还”)给企业做为企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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