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08
摘要:“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大量的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在国税机关开具外管证。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管理办法,各市在外出经营管理上掌握标准不一,增加了纳税人和基层的工作量。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大量的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在国税机关开具外管证。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管理办法,各市在外出经营管理上掌握标准不一,增加了纳税人和基层的工作量。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制定了《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8月15日前通过hbzgc@126.com邮箱反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处

  2016年8月8日

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经营活动,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纳税人和外埠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 外出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需要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见附件1)。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下列证件、资料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1)办税人员身份证(需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的);

  (2)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第六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纳税人有需要的,在同一行政区域也可按照项目开具多个外管证。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第七条 《外管证》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具或在云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实体办税厅开具流程:

  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审核通过后,在金税三期系统录入外出经营纳税人《外管证》申请信息,打印发放《外管证》。

  云办税厅开具流程:

  纳税人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的电子照片(可用手机APP拍摄或通过数码相机、扫描仪等生成电子照片),导入到系统中,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

  国税机关通过云办税服务厅进行受理,办税服务厅主任在2个工作日(含申请当日)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审核未通过的,注明未通过的理由,纳税人在补正电子信息后可重新申请。审核通过后,具备电子签章的税务机关,纳税人直接打印带有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外管证》即视同发放;不具备电子签章的,纳税人自行打印,到税务机关由办税服务厅主任或指定人员确认后盖章生效。

  《外管证》在云办税服务厅开具后系统自动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推送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

  办税服务厅缴销流程:

  持《外管证》和相关完税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办税服务厅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录入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收缴《外管证》,进行缴销操作。

  云办税服务厅缴销流程:

  纳税人登陆云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的申请资料,国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视同缴销,不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税务机关认为缴销申请存在问题和异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在办理缴销手续后,可在实际的外出经营期内再次开具《外管证》到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第九条 对已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的外出经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核实其外出经营收入是否如实申报,对情况申报不实或超过规定期限应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缴纳的,依法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章 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

  第十条 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办税服务厅开具《外管证》的报验流程:

  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含省外外埠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1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1)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云办税厅开具《外管证》的报验流程:

  云办税厅开具《外管证》的,《外管证》的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主任岗(云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主任在接收确认后视同报验,纳税人不需再到税务机关报验。

  第十一条 外埠纳税人(包括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对办理外埠登记的省外外埠纳税人,持《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存在疑点的,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外管证》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外埠纳税人存在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过期不办理续开或持伪造《外管证》情况的,视为无《外管证》,由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督促其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已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定期进行巡查巡访,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跟踪管理。特别是对从事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于工程投资大、建筑项目多,存在分包、转包等现象的,要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需要纳税人申请、申报事项所附送资料外,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或重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要按要求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开具的《外管证》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后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活动管理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发现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内跨县(市、区)(含跨市)经营的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经营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在60日(含)以内,(合同)经营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原则上不再开具《外管证》和报验登记,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外管证和未及时缴销外管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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