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的典当行公司利息该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典当行(公司)是否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属印花税计征范围?企业支付的典当行(公司)利息允许全额税前扣除,还是要参照同期银行利率?   答:典当行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不是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问:典当行(公司)是否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属印花税计征范围?企业支付的典当行(公司)利息允许全额税前扣除,还是要参照同期银行利率?
  答:典当行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不是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典当行业管理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的规定,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典当业的管理,国务院同意对典当行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在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暂停审批典当机构。监管职责移交后,涉及工商管理和公安特种行业管理的职能,仍分别由工商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非法集资的典当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认定和处理。
  企业与典当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是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以应该是不缴纳印花税的。但各地执行时未随银发[2000]205号的颁布,而更改原来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仍然有规定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的规定,例如辽地税行[1997]321号规定,典当行属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属于以实物抵押获得所需资金的“抵押贷款”收据,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贴花(典当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贴花)。执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宜。
  企业支付的典当行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要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根据银发[2000]205号的规定,典当行是非金融机构,所以要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