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04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6
摘要: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下同)出租房屋分为“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两种情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费: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043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负提振地方经济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费种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下同)出租房屋分为“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两种情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费: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可分别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减按10%优惠税率计征,房产税减按4%优惠税率计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2021年全省共有10,563户纳税人享受该政策,减免增值税1,107.38万元。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以下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还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普惠性优惠政策。

  三、关于采用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租赁房屋税费问题

  对于你们提出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采用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房屋租赁税款”的建议,目前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执行政策。因此,能否统一采用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房屋租赁税款需要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或者授权地方出台政策。目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未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制定个人房屋租赁税费综合征收率政策,在全省范围统一出台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缺少政策依据。省级税务部门必须依授权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框架范围内制定政策,自觉接受内外部督查和审计监督。为应对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层面个人所得税政策导向,结合当前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等重大减税降费举措,积极探索优化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措施,在提高办税便利度的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数据共享工作开展情况

  省税务局坚持数据先行的理念,着力推动数据共享化、规范化、实用化,主动融入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日趋完善,数据共享工作稳步推进,在省直单位评比中排名靠前。近年来,省税务局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地方税配套立法、营改增、减税降费、留抵退税、非税收入划转和不动产登记缴税便利化等重点工作,为提升以数治税水平和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住建部门尚未与税务部门形成房屋租赁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省税务局将继续加强与住建、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争取尽快建立省级涉税信息共享领导协调机构,大力推进以数治税,落实税收精诚共治,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全省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落实好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强化部门协作,打破数据壁垒,推动部门之间政务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同时,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微信、12366热线和主流媒体,多渠道、多维度做好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配合住建部门加大对房屋租赁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房屋租赁双方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努力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推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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