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服务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7
摘要:建筑服务项目是指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接的具体建筑项目,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的,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无合同的以一个施工单位承接的一项建筑服务作为一个项目。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 自行开具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开具发票的同时,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必须与登记的项目名称一致。

  第十八条 增值税发票代开

  (一)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并预缴税款后开具发票。

  (三)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必须与登记的项目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发票开具,建筑服务分包工程项目,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建筑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第四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申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地企业在本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地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节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持《外管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二十八条规定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二十六条 建筑服务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2)分包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跟踪核查该项目的形象进度和付款进度。凡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将其付款金额折算为项目完工进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实际完工进度,确定付款进度。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分包业务的分包扣除额进行监控管理,分析纳税人分包扣除的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下列公式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划分准确。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三条 对未取得建筑等级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服务的,应严格税收管理,对其领用发票限额控量。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获取的第三方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核实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对差异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采集的信息对各项数据进行分析。通过本地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数量与项目登记情况进行比对, 分析是否存在项目未采集情况;通过纳税人台帐与企业申报比对,分析是否存在分包项目扣除不符或者重复扣除情况;对于外地企业报验项目,分析同一项目的总分包方是否均在本辖区预缴税款。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项目合同到期但未完工的项目,对其工程尾款的纳税情况予以及时清算。

  第六章 预警监控

  第三十七条 省局定期提取代开发票数据,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比对分析。重点核实纳税人是否符合代开条件;是否就代开发票收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 监控纳税人申报数据,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将纳税人申报的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和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与项目备案时合同金额进行比对分析,重点核实其选择计税方法与申报收入是否一致。分析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是否异常。

  第三十九条 报验项目预缴税款监控。项目核销前,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对项目合同金额与实际预缴收入额,对差异较大的项目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 监控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情况。测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与行业税负率比对,如与预警值3%有较大偏差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虚抵进项等问题。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预警监控。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分析全部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有关数据。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当期增减额变动较大,可能存在新、改、扩建项目,应进行重点核实。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预警监控。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析纳税人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金,与其投标标书和合同中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等信息是否匹配(主要指标作为附件附后)。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6 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冀建价[2009]20号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部分综合机械台班单价及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中回程费用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

  4、冀建质[2012]19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5、冀建市[2013]2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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