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制度深度解析

来源:投行小兵 作者:投行小兵 人气: 时间:2015-12-24
摘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

   5.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有资格或法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6.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7.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不诮高于应认购额的40%;

   8.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预留股份”

  (1)、公司根据发展原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2)、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3)、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4)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5)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9.员工股份的回购;

  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10.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析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11.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12.员工持股管理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1)、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3)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4)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3.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其他职责。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14.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备用金制度

  (1)、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有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

  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2)、备用金的来源:

  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3)、备用金的用途:

  购买预留股份;

  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4)、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