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海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26
摘要: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1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海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        2011-05-26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L”,例如,《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L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L0704)。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1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2年6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1年6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产业政策条目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以“L”为编码),海关可予受理。

  四、对于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海关总署

201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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